中国“合法”使用强迫失踪:联合国专家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分析
2018 年 8 月,由 10 名联合国人权专家组成的小组给中国政府写了一封长信,询问允许“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这份信息图表解释并总结了联合国专家的调查结果。
2012 年,中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在第 73 条中加入了一项新规定,允许“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简称 RSDL)。
该条款实施逮捕前就授权允许将某人关押在警察选择的任何地点或建筑物中,可以长达6个月,而无需披露该地点,并且司法审查的正当程序和可能性非常有限。
2018 年 8 月,由 10 名联合国人权专家组成的小组给中国政府写了一封长信,询问允许 RSDL 的法律规定。他们得到的消息是,中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修改刑事诉讼法,民间团体和中国律师对第 73 条允许“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非常关注。专家们从整体上研究了法律,特别是第 73 条,并解释了它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方面,包括中国自己批准的人权条约。
联合国专家根据获得的信息、对中国情况的了解以及对国际人权标准的专业知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定义和实际使用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结论。此信息图表解释并总结了联合国专家的调查结果。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强迫失踪的一种形式。根据所有国际法来看,强迫失踪是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的侵犯人权行为。加入我们的活动,动员国际社会向中国施压,要求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RepealRSD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