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针对人权理事会行动的“客观标准”的分析
本评估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中国的人权状况如何符合人权理事会采取行动的九项“客观标准”中的每一项。
最后更新:2022 年 9 月 23 日。
越来越多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目前 47 个成员国中的 26 个)支持“爱尔兰原则”,这是 2016 年 7 月联合声明中规定的一套“客观标准”,允许各国以非政治化和独立的方式评估一项国家情况是否值得人权理事会作出回应。
本评估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中国的人权状况如何满足九个“客观标准”中的每一个,出于以下原因,需要人权理事会迅速采取行动:
-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OHCHR) 得出结论,对维吾尔人和突厥穆斯林的任意和歧视性拘留“可能构成国际罪行,特别是危害人类罪”,“需要联合国政府间机构的紧急关注”。它“建议国际社会支持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努力”;
- 联合国当代形式奴隶制问题特别报告员发现,某些强迫维吾尔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劳动的情况“可能相当于将奴役,构成危害人类罪,值得进一步独立分析”;
- 2020 年 6 月、2022 年 6 月和 2022 年 9 月,40 多位联合国特别程序专家在三个场合呼吁“建立公正和独立的联合国机制,每年密切监测、分析和报告中国的人权状况”;
- 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在其最新意见(6/2022 和 9/2022)中重申了对“中国任意拘留存在系统性问题,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关切;自 2018 年以来,特别程序总共处理了针对 92 名人权捍卫者的问题,回顾了对他们的强迫失踪、任意拘留和刑事定罪的深切担忧,包括藏族人权捍卫者;
- 自 2018 年以来,特别程序已向中国发布了 83 份来文和 28 份新闻稿,但指出他们“尚未看到任何解决所提出的问题的政治意愿的迹象”;政府尚未回复 19 项待决访问请求,并拒绝了所有允许联合国专家能不受阻碍地进入此国的普遍定期审议 (UPR)的建议;
- 在针对与联合国合作的民间社会参与者实施报复方面,中国排名前五,秘书长报告的案件有 43 起:自 2010 年以来,它和沙特阿拉伯一样,是被提及次数最多的国家;
- 对于在人权理事会上或是由联合国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提出的关于侵犯人权行为的关切,中国一贯不予理会,将其定性为“毫无根据”和“干涉内政”,并在公开声明中多次攻击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
- 中国最近试图争取外交支持,阻止人权高专办发布关于新疆维吾尔地区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报告,并表示在报告发布后将不再与人权高专办合作;
- 50 位特别程序专家强调,高级专员与中国的接触“并不能取代全面评估该国人权状况的迫切需要”,并强调通过“坚持相同的标准并平等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大小”以“维护人权理事会秉公持正、公信力和道德权威”的重要性;
- 中国没有人权高专办设立的办事处,中国也没有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NHRI);
- 中国尚未加入区域人权体系,也未批准或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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