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关于澳门人权状况建议的资料库
本页面汇集了联合国人权机构(包括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联合国条约机构以及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自2018年以来就澳门人权状况发布的所有建议。建议按主题和受影响社群排序。
最新更新,2025年5月22日
本资料库汇编了自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次普遍定期审议以来,联合国人权机构向澳门政府提出的所有建议。
其中包括联合国条约机构在2022年残疾人权利委员会(CRPD)和2023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对中国(包括澳门)进行审议后发布的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以及2022年6月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澳门的审议。
这些联合国机构由来自各个地理区域的独立、公正的专家组成。
本库保留了特定联合国机构发布建议的原文,并略作了格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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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2年7月22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
- 确保《公约》优先于当地立法,并使当地立法和实践完全符合《公约》。中国澳门还应确保所有对《基本法》和其他当地法律的解释,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以及实践完全符合《公约》和“一国两制”原则;
- 加大努力,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界和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及其在当地法律中的适用性的认识。
国家人权机构
- 建立一个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具有全面授权和适当权力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
- 采取具体措施,加强现有机构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并进一步扩大其任务范围。
不歧视
- 采取具体措施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根据《公约》规定,禁止在所有公共和私人领域基于所有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并规定在发生侵犯人权行为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 制定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活动,以消除对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污名化和歧视态度,促进对多样性的敏感性和尊重,并消除公众对这些群体成员的偏见。
歧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
- 制定一个简单、透明和方便的程序,在法律上承认跨性别者的性别;
- 避免任何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性待遇,并为所有人提供平等保护。
妇女权利
- 加大努力,提高公众认识,以消除家庭和社会中的性别成见,让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私人领域;
- 加紧努力,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现象,为此主要采取以下做法:
- 考虑修订立法,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避免将家庭暴力案件重新归入刑罚较轻的罪行,并为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检察官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提供培训,使他们了解如何根据最相关的法律条款以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式发现、调查和处理这些案件;
- 迅速、有效和彻底地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
- 确保受害者能够充分获得有效的补救和保护措施;
- 鼓励举报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骚扰。
禁止酷刑和虐待
- 采取必要措施,建立有效和独立的申诉机制,受理、处理和调查在无需担心会遭到报复的情况下提出的关于在任何剥夺自由场所的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
- 确保被剥夺自由的社会心理残疾者获得适当的法律和程序保障;
- 与中国大陆政府就从中国澳门向中国大陆移交违法人员达成协议;
- 确保其关于移交逃犯和引渡、移交或驱逐个人(包括到中国大陆)的法律框架提供充分的法律和程序保障,防止他们遭受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的待遇。
寻求庇护者和移民工人
- 加快处理未决庇护申请,并确保寻求庇护者获得适当标准的教育、卫生、社会和法律援助服务;
- 加强对移民工人的保护,提供有效的申诉机制,举报虐待和剥削行为,并提高移民工人对此类机制的认识。
消除贩运人口现象
- 确保禁止贩运人口的法律框架及其适用,特别是受害者范围方面的适用,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标准;
- 确保对所有贩运人口案件进行彻底调查,起诉犯罪人并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 加强相关培训方案;
- 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并确保提供法律替代办法。
诉诸司法,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
- 继续努力减少法院案件积压,确保真正使用双语开展司法工作;
- 根据《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保障法官和检察官的完全独立、公正和安全,防止法官在决策过程中受到任何形式的政治压力影响。
隐私权
- 确保关于数据保留和获取、监控和拦截活动的法规符合《公约》,并确保严格遵守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
表达自由
- 确保对见解自由权的任何限制,符合《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的严格要求;
- 审查对新闻和媒体活动施加的所有限制,以确保这些限制严格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不对记者、人权维护者、政府批评者和学术界人士采取任何旨在阻止或劝阻他们行使表达自由权的措施,保证他们得到有效保护,不受任何形式的威胁、压力、恐吓或攻击,并确保对此类行为开展迅速、独立和有效的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 确保法律框架为举报人提供充分保护;
- 考虑将诽谤和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的行为非刑罪化,在任何情况下,仅在最严重的案件中诉诸刑法,同时铭记,监禁绝不是对诽谤的适当惩罚。
和平集会权及结社自由
- 使所有关于和平集会的法律和实践完全符合《公约》,并确保任何限制,符合《公约》所载的严格要求;
- 审查第2/93/M号法律第二条,澄清“违反法律的目的”一语的定义,以防止任何可能造成对集会自由权施加不当限制的任意解释;
- 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的集会自由权得到保障,不论其国籍或居留身份如何;
- 制定并实施明确、公开的准则,确保执法人员在集会期间使用录音录像设备时符合国际隐私标准,不会对参加集会产生寒蝉效应;
- 采取必要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切实行使结社自由权。
参与公共事务
- 按照《公约》规定实现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制定一项明确、全面的行动计划,并确定向基于普遍和平等投票权的选举制度过渡的时间表,以确保所有公民享有投票权和参选权;
- 审查并修订第3/2001号法律《立法会选举法》规定的立法会候选人资格标准以及取消候选人资格的标准和程序,以便使该法符合《公约》。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关于中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5月12日
- 按照《巴黎原则》,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设立一个独立的人权机构,赋予其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的强有力授权;
- 确保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得到有效调查和起诉,并确保犯罪者受到适当惩处;
- 收集关于社会工作局发布的保护和援助措施的使用情况以及法官宣判的处罚的数据;
- 确保为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足够数量、资金充足的庇护所。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关于中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3月3日
- 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任务授权的独立特区人权机构,并为其充分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任务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 加大努力消除性别成见,包括为此更多地利用媒体和开展宣传活动,并增加担任公共和私营部门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包括考虑采用配额制;
- 加紧努力缩小性别工资差距,包括为此解决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隔离问题、审查社会和税收政策,并消除阻碍妇女继续职业生涯或从事全职工作的因素;
-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缩小非正规经济的规模,增加正规劳动市场的就业机会,以确保劳动者受到劳动法和社会保护法的保护;
- 将最低工资保障范围扩大到家庭佣工,并提高劳动监察部门的效率;
-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劳动立法切实平等地适用于外来雇员,以保障他们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 以委员会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为指导并予以遵循;
- 通过立法,规范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以及罢工的权利;
-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工人享有工会权利,不受不当限制或干涉;
-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社会保障制度的参与度,特别是但不限于外来工人(被归类为非居民工人)的参与度,确保雇主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足额缴款,并将该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到非居民工人; 审查《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以便纳入同性伴侣,并通过提高执法人员和检察官的认识和对
- 他们进行专门培训,确保该法得到有效执行,以保护所有受害者,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防止有罪不罚;
- 确保全面、准确地收集有关贫困的数据,以便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实施消除贫困方案;
- 以整体方法提高生活水平,包括为此拓展办法,减少对就业计划和自力更生的强调;
- 立即为医院和诊所划拨应急资金,用于扩大重症监护室的能力,包括人员和物资方面的能力;
- 拨出更多资金,专门用于加强卫生保健系统应对COVID-19疫情等突发卫生事件的能力;
- 拨出专款,从预防和治疗两方面改善精神卫生保健服务;
- 加倍努力提高学前教育入学率,并加紧努力确保外来儿童有平等机会接受优质学前教育; 采取适当
- 措施,为老年人缩小数字鸿沟,包括为此开展更多方案,以提供更多互联网接入机会并开展关于使用互联网的培训。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CRPD),关于中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2年9月1日
- 调整残疾评估制度,以残疾人权模式的原则取代残疾医学模式的要素,并建立制度,着眼于评估残疾人所面临的法律和环境障碍以及提供必要支持和援助,以促进残疾人独立生活和充分融入社会;
- 通过法律和政策,取消替代决策制度,代之以尊重残疾人的自主权、意愿和偏好的协助决定机制;
- 审查所有法律,以便撤销因宣称某人无法律行为能力或因某人残疾而实施的所有对权利的限制;
- 就残疾人的法律能力权利的要求向主管部门,包括执法机构和法院,提供培训;
- 取消医疗干预、包括住院治疗须征得所有残疾人的自由和知情同意这一要求的法律例外,并确保遵守征得所有残疾人的自由和知情同意这一要求;
- 考虑《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并:
- 建立一个独立的人权监测机制,该机制应任务广泛并且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 确保残疾人及广大残疾人代表组织有效参与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包括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