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部分)

中国
意见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在中国执行的简述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是国际公认的关于保护律师权利的基本准则,但是在中国,这些原则要么是纸上原则,要么就是在实践中被大打折扣,沦为形式主义的笑柄。

我们试着列举如下:

基本原则的第一条强调当事人有自主选择律师的权利。

但实际上在中国很多当事人无法自主选择律师,这些当事人被迫接受所谓的官派律师,比如“十二港人非法越境案” [编者注: 12名港人涉嫌非法越境偷渡台湾而被捕] ,所有的当事人都没有得到家属聘请的律师的辩护,而被迫改为官派律师提供辩护,此类情形多发生在政治案件、良心犯、异见人士身上,比如余文生案件、陈家鸿案件、成都八九六四酒案等。很多共产党的高级官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也无法自行聘请律师,比如王立军、刘志军等。

 

基本原则的第八条强调律师服务的及时性。

实际上在中国很多当事人并不能及时得到律师的帮助,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甚至在长达一两年的时间里都无法会见到律师,因为侦查机关会滥用侦查权力,恶意拖延诉讼进程,对当事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RSDL)等类似于强迫失踪的措施,从而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这在丁家喜、许志永、常玮平等人的经历中已经多次发生。

 

基本原则的第十七条是关于保护律师人身安全的原则。

实际上在中国有许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遭受人身威胁,甚至被殴打,中国多名律师有被殴打的记录,吴良述、刘书庆、张磊、卢思位、唐吉田、王全璋、张俊杰、江天勇、王成、王宇、卢廷阁、黎雄兵、谢阳等律师均遭受过看守所或者法院的推搡、殴打,衣服被撕碎,电脑被抢夺等。这些律师随后的控告或者追责都石沉大海,不管是司法行政机关还是律师协会都没有给与积极地维权和追责。

 

基本原则的第二十条是关于律师言论责任豁免的问题。

但是在中国,律师不仅法庭言论受到严格管控,而且庭外言论也受到极大的压制和审查,有些律师甚至因为言论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余文生和覃永沛律师的社交媒体的发言均作为指控他们犯罪的证据,实际上这些言论没有任何的煽动暴力、仇恨和产生即刻危险的情形。还有部分律师因为社交媒体表达被吊销执业证书,比如祝圣武、卢思位、梁小军等。

 

基本原则的第二十一条是关于律师获得完整案卷资料的原则。

但是在中国,司法当局以各种理由搪塞、阻止律师获得全部卷宗,比如拒绝提供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在卷宗上标识所谓的秘密、机密等级等措施,想尽办法阻止律师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从而无法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辩护和服务。覃永沛的案件被不当标注秘密等级,使得庭审和案情被极大的消声,削弱民间对司法迫害和司法不公的关注。

 

基本原则的第二十四条是关于律师组织自治工会的权利。

但是在中国,所有的律师协会均是官办,律师协会的会长任命必须得到司法局的首肯,并非由律师选举。律协协会成为打压和迫害律师的先锋,他们通过一些似是而非的指引或者规定,限制律师的执业权利,管控律师自主办理案件,比如全国律协通过的所谓办理刑事案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极大地限制了律师办案的独立性,同时,这些规定还成为打压律师和处分律师的依据。

 

基本原则第二十八条是关于被处分律师的权利保障原则。

但是,在中国,处分和处罚律师变得极为随意,律协可以处分律师,处分后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司法行政机关随意吊销律师执业证,律师无法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从2008年到2021年,全国司法当局吊销了超过四十名律师的执业证(不包括有些律师因故意犯罪或严重违反执业道德并吊证的情形),超过99%的律师没有得到法律的正常救济,行政复议没有回复,行政诉讼不立案,甚至有人去法院立案被殴打的情形。比如卢思位被青羊区法院殴打。

 

以上情形只是信手拈来,如果严格评估《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在中国的执行情况,我们可以负责任地说,几乎每一条原则都没有被充分地落实和执行,这就是中国宣称自己是法治国家的真实写照

 

这篇文章的作者是一名中国律师,出于安全原因在此不便透露其身份。

Related art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