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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同性婚姻的法律规定及比较研究 - 来自中国律师的见解

在传统价值观盛行的中国社会,LGBTI的个人、群体及其利益并未受到国家法律的良好保护。

LGBTI社群被排除在中国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群体之外,这不符合国际法提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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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LGBT群体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突出

中国传统文化对LGBT现象一直都是比较抗拒、抵触和反对的,从“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以及“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中就可见一斑。即男性和女性,到了一定的年龄就应该找一个异性结婚成家,以便传宗接代。而且在“三纲五常”的训诫中,也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说。如果是LGBT人士结婚,当然无法孕育后代。因此,从中国传统文化来看,LGBT人士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是不可能有一席之地的。

基于这样的社会文化基础,LGBT人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不可避免的。

首先,LGBT群体的名誉权经常受到侵害。

所谓“名誉”它是一种社会评价,是人们对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LGBT人士由于他们的性取向与常人不同,被不少人视为道德沦丧、品德恶劣低下,违背人伦常理、破坏公序良俗,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卑鄙龌龊的等等。在中国,人们对LGBT人士的这种评价,甚至达到污名化的地步,即认为LGBT的行径是坏的、LGBT人士是坏人等等。致使LGBT人士背负着沉重的道德压力,在世人面前只能卑躬屈膝,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这样的评价直接关系到LGBT人士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以至于LGBT人士的人格利益同样得不到保障。

其次,LGBT人群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

由于社会评价极低,LGBT人士几乎成为过街老鼠,如果两个LGBT人士胆敢在公开场合表明俩人是LGBT,则会招来路人侧目。甚至“LGBT”被用来作为辱骂他人的手段。南方人通常将LGBT人士蔑视地称为“基佬”,充满了对LGBT人士的人格尊严的不尊重。2010年深圳电视台因之前在新闻节目以“基佬也卖淫”为标题播报了一条“新闻”,被LGBT人群告上法庭,成为中国社会极端不尊重LGBT人士人格尊严的巅峰之作。

最后,LGBT人群的财产得不到保护。

两个LGBT人士喜结连理之后,住到了一起,开始了共同的家庭生活,如果其中一方不幸去世,他们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分割是非常不利于LGBT人士的。即,两个LGBT人士之间的共同财产是不能相互继承的,他们各自的法定继承人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获得已经去世的人的遗产,而不是自然地将LGBT人士的共同财产的另一半归并给尚在人世的另一个LGBT人士。LGBT人士之间如果想要将各自的财产在自己去世后留给对方,只能通过普通赠与或遗赠的方式进行,但这种赠与同样受到《民法典》的制约以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制约。因此,LGBT人群的财产没有保障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中,LGBT人群的合法权益之所以面临着如此重大的威胁,都是基于中国传统文化对LGBT群体的不理解和歧视,中国文化的这种态度充分地体现在中国的相关法律中。

二、中国法律对同性婚姻的规定

法律规定离不开具体的社会环境,它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思潮进行反映。中国的法律必须反映中国社会文化思潮,这是立法工作绕不开的桥。

早在1980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时候,第二条就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条文中尽管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同性婚姻,但在字里行间已经读出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因为在中文语境中,谁都知道“一夫一妻”指的是一男一女,接下来所指“男女平等”则是非常明显地表示法律仅保护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

以下条文也提到了这些点:

  • 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 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这几个法律条文均同时规定“男女双方……”,意指登记结婚的双方只能是男和女,不存在男男或女女。

直至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时,仍然承继了上述《婚姻法》的规定,只不过是把《婚姻法》里的条文搬到《民法典》里而已。

因此,《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等等不一而足,现行《民法典》的条文与以前《婚姻法》的条文几乎完全一致。

就国内外不少人所关注的、关于中国法律对同性婚姻的态度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经就有关“同性恋结婚合法化”问题作出回应,其回应代表了中国法律对同性婚姻的基本看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基础上的婚姻制度,这个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的。据我所知,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也维持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这个草案已经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朋友可以到网上查一查详细规定。
臧铁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

在这样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下,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电影审查标准的规定,同样将“LGBT”列为“应删剪修改”的电影片情形之一。在该“标准”刚刚出台时,“LGBT”赫然列于应当删剪之列,后来,也许是受到国内外批评太多,删减了其中的敏感词“LGBT”,但在实际审查中,国家广电总局依然将LGBT与淫秽色情和变态行为等同起来。

三、中国法律与国际法冲突之比较分析

关于LGBT人群的权利,在诸多国际人权法中并无直接规定,但在不少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的条文中,依然可以解读到国际人权法对LGBT群体的宽容和尊重。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

这里所说的“自由”当然包括性取向的自由,即人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天性选择自己的性伴侣的自由。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

这里所指的“自由和安全”当然不能排除“自由和安全”地同性相恋、相爱和结婚等。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

同性婚恋当属于个人的私生活,人们应予尊重、不得任意干涉,更不得加以攻击,一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对人们的这些私生活进行保护。

同样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名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婚姻自由、劳动权、劳动自由、自由选择职业权、雇佣机会平等权、享受适当工作条件权等权利。这里所指的“婚姻自由”,当然不能排除与同性结婚的自由。

由此观之,在国际人权法上,关于同性婚恋是持开放、包容、尊重的态度的。在国际人权法这种精神的指引下,世界各国有不少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明确个人的同性婚恋权。1999年8月23日,世界性学会(World Association for Sexuality)在中国香港举行,本次会议共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会议通过《香港性权宣言》宣称:“性”是每个人人格之不可分割的部分,性权是基本的、普世的人权,并规定了性自由权、性自治权、性完整权、性身体安全权、性私权、性公平权、性快乐权、性表达权、性自由结合权等11项性权利。该会议在全球范围推动了同性婚恋合法化运动。截止2021年12月,全球已有31个国家或地区将同性婚姻合法化。

反观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路,依然任重道远。

 

这篇文章的作者是一名中国律师,出于安全原因在此不便透露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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