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个肇事国参加人权理事会关于报复问题的辩论
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报复问题的年度报告显示,人权理事会的十几个现任成员国和三个渴望加入的国家对试图与联合国接触的个人或团体进行了报复。
国际人权服务社及85香港和国际人权组织致函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战书,敦促中国立即放弃在香港引入国家安全立法。
最新消息! 联合国负责审查已批准国家对《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落实情况的人权事务委员会于8月6日公开了其向香港政府的问题清单。委员会要求港府提供关于国安法、警察暴力及言论自由的侵犯的明确和具体回复,并将以此问题清单及其他相关文件为指导以预计在2021年底对港府的落实情况进行审议。问题清单的中文和英文版可以在此处参考。
国际人权团体今天对中国的橡皮图章人大宣布国家安全立法表示严重关切。这部《国家安全法》草案预计很快就会强加给香港,它绕过了香港的立法机关,侵犯了国际法所保障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这部法律有可能使中国自己的国家安全立法和机制引入香港,联合国专家普遍认为中国的这些法律和机制在保护基本的正当程序权利方面存在着缺陷和漏洞,香港直到最近还以尊重法治著称。如果这部法律颁布实施,中国当局可能会扩大在大陆打压异己和监禁人权捍卫者,扩张威胁香港和国际民间社会,以“分裂”、“恐怖”、“颠覆”和“外国干涉”为名,将其定为犯罪。
这是一系列令人震惊的事件中的最后一幕,标志着香港的基本权利和法治正在逐渐受到侵蚀。自2020年初以来,多位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已向政府发表声明和发函,对逮捕15名民主人士、在大规模抗议活动中不当使用化学制剂和逮捕医护人员,以及香港有缺陷的反恐立法表示关注。
为响应公开信的的呼吁,国际人权服务社敦促中国当局:
公开信的完整版如下,也可在此处点击下载。
公开信
2020年6月16日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人大会堂西路 邮递区号: 1000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栗战书
副本抄送︰
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开信
敦促放弃在香港引入国家安全立法
栗委员长︰
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称︰全国人大)最近通过《建立健全香 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下称︰《决定》),计 划直接为香港订立国家安全立法(下称︰《法例》)表达严重关切。我们敦促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人大常委会)摒弃该项立法。
尽管《法例》的详细条文尚未公布,但该《决定》以及京港两地官员最近的评论均意 味《法例》将威胁香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们尤其关注它对香港公民社会的影响。
根据《决定》,预计《法例》将禁止「分裂」、「颠覆」、「恐怖主义」和「外国和 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的活动。然而上述「罪行」的定义含糊不清,当中可以包括 对政府的任何批评,并可用以打压人民和平行使和捍卫人权的权利。人大常委会成员 谭耀宗曾经建议,反对国家安全立法人士应被取消香港立法会的议员资格。香港基本 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则表示不排除《法例》具追溯力。这些对权利的限制,违反了 对香港具有约束力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规定。
在中国法律里,「国家安全」这个概念具有极为广泛而模糊的覆蓋面,导致不少和平 行动者、人权律师、学者、少数民族、新闻工作者和网民,因诸如「颠覆」、「煽动 颠覆」、「分裂国家」和「泄露国家机密」等模糊不清的罪行而被拘留、检控和监禁 多年、以至终身。此外,「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是《法例》中另一含糊的概念,与香港以外地区有交往的任何团体或个人都可能因此而身陷囹圄。事实上,中央政府和 香港政府及官员已宣称非政府组织和行动者的和平活动(包括参加示威、接受捐赠和 批评政府)受「境外势力」领导,构成「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
《约翰内斯堡原则》和《锡拉库扎原则》等国际人权标准规定,除非国家的存在或领 土完整受到实际的武力攻击或武力的威吓,否则不得援引「国家安全」作为限制权利 和自由的理据。如果只受到局部或相对孤立的违法乱纪的威胁,一个国家不能以国家 安全为由限制权利。一个国家亦不得以国家安全为由采取违反人权的措施打压异见 者,或对人民施加镇压手段。任何国家若要订立国家安全法,必须符合易于周知、明 确、狭义、精确的准则,以及让个人能够精准地预视某一特定行为是否违法。针对滥 用的问题,国家还必须提供充分的保障和有效的补救措施。拟议中的《法例》并无明 确要求必须遵守国际人权法的准则,令含糊不清的条款容易被当局滥用,藉以广泛打 压各种权利和自由。
全国人大决定中就香港而提出的国家安全立法,似乎已涵盖《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 涵盖的事项。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 2013 年的《结论性意见》中建议香港政府须确 保《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下的任何新立法「完全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的规定。
2020 年 4 月 23 日,六名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就香港政府对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过于广泛 和不精确表示担忧,认为可能导致履行国际公约意图以外的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报告 员警告不要将抗议活动和集会行为笼统地归类为「恐怖主义」或「国家安全威胁」, 并批评当前的香港法律标准偏离了有关恐怖主义的国际条约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 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的第 1566 号决议。
全国人大直接将国家安全立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引起了公众对香港人权保 障的严重关注。「一国两制」的宪政安排意味着中国的国家法律一般不适用于香港特 别行政区。 《基本法》以第十八条附件三的形式,容许某些国家法律在香港实施,但 这些法律必须经过立法或颁布程序。《法例》草案不经立法程序而在香港颁布,将绕 过立法会的监察和有意义的公众咨询程序。
《基本法》第十八条订明,将中国国家法律纳入附件三应仅「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 其他…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基本法》和香港主权移交前中英 所签订的双边协议,均订明香港拥有「高度自治」;除国防和外交事务外,香港政府 拥有管理香港事务的自治权。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亦授权香港政府「自行立法」禁 止颠覆等行为。
全国人大的决定还规定,《法例》将容许中央政府根据需要在港设立「相关」机构, 以在港维护「国家安全」。虽然已公开的资讯非常有限,但这将意味着容许在港成立 诸如国家安全部和公安部国内安全保卫局之类的机构。而这些机构长期以来,在中国 因严重侵犯人权而闻名,当中包括任意拘留和折磨行动者和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公安 部亦表示将会向香港警方提供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支援」,却没有提供「支援」的 细节。
这项安排引起公众对其违反《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的忧虑。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 管理的事务」。目前,中国大陆对国家安全机构的权力根本没有任何制衡,同时也没 有有效的机制制约它们有系统性地侵害人权的行为。容许这些机构在香港运作或由香 港政府设立类似机构,不仅对人权捍卫者、独立传媒和持不同政见者构成威胁,实际 上更威胁著城中的所有人。
全国人大的决定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 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香港司法机关在审理「敏感」案件中所承受的压力已越来越大,这种指令可以损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破 坏香港法治的基石。
尽管香港法院一直以来均被公认为独立和专业,但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日前表示, 日后将可能设立「特别法庭」处理国家安全案件,以「协助司法机构处理未曾涉足的 领域」。我们担心此举将意味着与国家安全法有关的嫌疑人可能不再享有与香港司法 系统中其他人一样的公平审判权。在大陆,涉嫌触犯国家安全罪行的嫌疑人,通常会 被剥夺程序权利,当中包括他们自己选择和委托律师和公开审讯的权利。郑若骅续 称,国家安全案件审讯「一般」对公众开放,但法官「有时」可拒绝公开审理。行政 会议成员叶刘淑仪进一步提出,由陪审团审理国家安全案件并「不恰当」。
我们敦促全国人大常委会放弃在香港引入国家安全立法的计划,因根据迄今为止所掌 握到有关《法例》的资讯,以及过往在中国实行国家安全法的经验均清楚显示,不论 法例》条文本身及其应用,均不符合国际人权法律和标准。
2047 香港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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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19 (只有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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藩篱以外-认识及关爱双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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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吾尔人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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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报复问题的年度报告显示,人权理事会的十几个现任成员国和三个渴望加入的国家对试图与联合国接触的个人或团体进行了报复。
过去几个月,联合国人权事务主管加大了对香港和中国大陆侵犯人权行为的谴责力度。人权组织和活动人士仍然对联合国减少对西藏和联合国新疆报告的关注感到担忧。
在新疆报告发布近两年后,人权组织敦促联合国人权事务负责人对其办公室的该报告采取后续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