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更新,2026年1月22日
本资料库汇编了自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次普遍定期审议以来,联合国人权机构向中国政府提出的所有建议。
自2018年以来,联合国特别程序(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已向中国政府发送了142封信函(“来文”)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WGAD)发表了25份意见,涉及206人,其中包括115名人权捍卫者,此外还涉及朝鲜难民案件中的至少3257名个人。
截至2025年7月,联合国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WGEID)记录了151起未决的强迫失踪案件。
这些建议包括:联合国条约机构在2022年残疾人权利委员会(CRPD)和2023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对中国进行审议后发布的结论性意见,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根据其早期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作出的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UAR)的第1号决定(108);联合国特别程序(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的来文和新闻稿,包括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意见;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的新闻稿以及人权高专办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权状况的评估。
这些联合国机构由来自各个地理区域的独立、公正的专家组成。
这些建议按关键主题或受影响社群分类。然而,该资料库并未涵盖所有主题,本资料库并未涵盖所有主题,亦未收录上述联合国机构发布的所有建议。
本资料库保留了特定联合国机构所发布建议的原文,并略作格式修改。
本资料库未包含向香港和澳门政府提出的建议。请点击此处查看关于香港建议的资料库,点击此处查看关于澳门建议的资料库。
中国大陆的中国人权捍卫者、律师和民间社会组织
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关于中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5月12日:
- 修正关于非政府组织登记的立法,以废除对赞助的要求以及所有其他不相称的限制;
- 确保妇女人权维护者得到保护,不因工作而受到恐吓、骚扰和报复,包括在她们与委员会接触或试图与委员会接触时;立即制止任何此类报复,确保对有关妇女人权维护者的保护,并调查和起诉责任人,包括警察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 创造有利环境,使来自不同群体的妇女人权维护者能够促进、保护和倡导妇女人权而不必担心报复;
- 营造有利的环境,确保独立的妇女权利组织,包括持有各种不同观点的组织,能够有系统、有意义地参与制定和执行影响妇女的立法和政策举措。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关于中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3月3日:
- 不以宽泛定义的罪名迫害和起诉人权维护者和人权律师;
- 废除所有不适当限制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做法;
- 为所有从事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和/或非营利组织保障有利环境;
- 采取一切必要立法和行政措施,保障司法机构的完全独立和公正。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CRPD),关于中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2年9月1日:
- 承认民间社会组织作为人权维护者的作用,禁止对促进残疾人权利的个人和组织进行任何报复,并采取措施保护公民空间。
联合国特别程序 (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 的信函 (“来文”)
- 2025年7月24日,JAL CHN 9/2025,来文由九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据报道针对逃往其他国家的活动人士、人权捍卫者以及来自中国的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跨国侵犯人权行为激增的信函:卢思位;2025年2月27日,40名维吾尔族男子被强行从泰国遣返回中国;对香港活动人士、人权捍卫者及其家人的跨国镇压(郭凤仪 (Anna Kwok);刘珈汶 (Carmen Lau);张晞晴 (Chloe Cheung);许颖婷 (Frances Hui);许智峯 (Ted Hui) )。
- 2025年6月25日,AL CHN 10/2025,来文由一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纪念针对中国人权律师的 709 大抓捕十周年,并关注自此以来中国人权律师持续面临的迫害模式,特别是对据称因这些迫害模式而仍被拘留的四名律师和一名法律学者的现状表示严重关切:许志永、丁家喜、余文生、谢阳和卢思位。
- 2025年2月28日,JAL CHN 5/2025,来文由五位任务负责人发送,涉及十位人权捍卫者(丁家喜、黄琦、黄云敏、伊力哈木·土赫提、秦永敏、张海涛和赵海通)目前被监禁的情况,他们被判处十年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涉及他们的羁押条件。此外,对人权捍卫者高智晟遭强迫失踪表示关切,自2017年以来,他的命运和下落一直不明;政府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5年1月3日,JAL CHN 17/2024,来文由五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2024年 10月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法院判处女性人权捍卫者何方美五年六个月监禁以及她的两个孩子失踪的信函;政府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4年11月20日,JUA CHN 16/2024,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人权捍卫者许志永在拘留期间的恶劣条件。据称,许志永自2024年10月初开始绝食抗议狱中侵犯其人权的行为,此后健康状况不断恶化;政府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4年11月14日,JAL CHN 15/2024,来文由九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反复出现的镇压模式,包括单独监禁和强迫失踪,旨在限制艺术、文化和宗教表达,压制人权捍卫者以及批评政府的异议或反对意见。(谢阳;黄雪琴;王建兵;张展;伊力哈木·土赫提;五名藏族僧人——楚格达 (Chugdar)、格洛 (Gelo)、才多 (Tsedo)、巴莫 (Bhamo) 和科里 (Kori);萨迪尔·白合提雅尔 (Sadier Baihetiyaer)、努尔买买提·买乌拉尼 (Nuermaimaiti Maiwulani) 和古丽仙·阿巴斯(Gulshan Abbas)(维吾尔族);洛桑桑丹 (Lobsang Samten)、洛桑赤列 (Lobsang Trinley)、旺吉 (Wangkyi) 和次仁扎西 (Tsering Tashi)(藏族);桂民海;卢思位);政府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4年9月20日,JAL CHN 13/2024,来文由五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人权律师谢阳;政府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4年9月11日,JAL CHN 12/2024,来文由五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涉嫌对人权捍卫者季孝龙和陈品霖的任意拘留;政府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4年6月11日,JAL CHN 10/2024,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涉嫌对女性人权捍卫者徐秦的任意和长期单独监禁、定罪以及判刑 ;政府于2024年8月7日作出的回应(链接)。
- 2024年4月8日,JAL CHN 6/2024,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涉嫌对女性人权捍卫者许艳和人权律师余文生的任意拘留以及他们所遭受的拘留条件。
- 2023年11月2日,JAL CHN 18/2023,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人权捍卫者黄雪琴和王建兵进行的审判。
- 2023年7月21日,JAL CHN 11/2023,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对人权捍卫者李昱函的任意拘留;政府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23年5月12日,JAL CHN 5/2023,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人权捍卫者许志永、丁家喜、覃永沛律师被判刑的信函;政府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22年12月1日,JAL CHN 10/2022,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黄雪琴、王建兵、何方美、杨茂东(笔名郭飞雄)、唐吉田被拒绝法律援助、遭受酷刑虐待、单独监禁和强迫失踪的信函;政府于2021年1月10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22年9月23日,JAL CHN 8/2022,来文由两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人权捍卫者、律师常玮平被拘留和起诉的信函;政府于2022年11月28日回复 (链接)。
- 2022年2月3日,JAL CHN 2/2022,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人权捍卫者王建兵、杨茂东(笔名郭飞雄)和唐吉田被逮捕和强迫失踪的信函;政府于2022年4月1日作出的回应(链接)。
- 2021年11月15日,JUA CHN 12/2021,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中国记者和女性人权捍卫者张展生命垂危的健康状况的信函;尚未得到政府回应。
- 2021年4月28日,JAL CHN 4/2021,来文由八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十七名人权捍卫者因涉嫌犯下可判处十年或以上监禁的罪行而被任意拘留的信函 (黄琦,郭洪伟,陈西,秦永敏,夏霖,刘晓波,李旺阳,许志永,常玮平,覃永沛,丁家喜,高智晟,李翘楚,伊力哈木·土赫提 (Ilham Tohti),张海涛,黄云敏,赵海通 );政府于2021年6月26提作出回应 (链接)。
- 2020年12月4日,JAL CHN 20/2020,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人权捍卫者覃永沛和律师常玮平分别被拘留、逮捕和指控以及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RSDL) 而被强迫失踪的信函;政府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回应(链接)。
- 2020年8月13日,JAL CHN 16/2020,来文由七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对余文生闭门审判和量刑的信函;政府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20年5月7日,JAL CHN 8/2020,来文由八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个人在新冠疫情期间所受处罚的信函,特别是对郭泉的任意拘留和许志永的强迫失踪;政府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20年3月12日,JUA CHN 5/2020,来文由五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邵重国被任意拘留及面临酷刑或虐待风险的信函;政府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20年3月9日,JUA CHN 6/2020,来文由五位任务负责人发送, 关于三名人权捍卫者丁家喜、张忠顺和戴振亚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被任意拘留和强迫失踪的信函;政府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19年12月11日,JAL CHN 22/2019,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长沙富能组织健康权利捍卫者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被任意拘留、短期失踪和起诉;政府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19年8月27日,JUA CHN 17/2019,来文由七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黄琦被拘留和判刑的信函;尚未得到政府回应。
- 2019年8月20日,JAL CHN 15/2019,来文由七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秋雨圣约教会创始人王怡牧师和蒋蓉牧师受到警方恐吓、骚扰和随后被拘留的信函;政府尚未回应。
- 2019年8月19日,JUA CHN 16/2019,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女性人权捍卫者陈建芳被任意拘留和强迫失踪的信函;政府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19年7月19日,JUA CHN 14/2019,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劳工权利捍卫者柯成兵、危志立和杨郑君被任意拘留、强迫失踪和指控的信函;政府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19年5月20日,JUA CHN 9/2019,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江天勇继续受到人权侵犯的信函;政府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19年5月1日,JAL CHN 3/2019,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深圳佳士科技公司五名劳工权利捍卫者被逮捕、拘留和指控的信函;政府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19年4月23日,JUA CHN 6/2019,来文由三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对人权捍卫者刘喜梅遭到报复的信函;政府于2019年5月6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18年11月30日,JUA CHN 22/2018,来文由三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台湾人权捍卫者李明哲被拘留的信函;政府于2018年12月22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18年8月22日,JOL CHN 15/2018,来文由十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RSDL)作为秘密拘留形式的信函(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修订);政府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18年6月14日,JUA CHN 12/2018,来文由三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诗人、人权捍卫者、已故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刘晓波之妻刘霞身心健康状况恶化的信函;政府尚未回应。
- 2018年4月24日,JAL CHN 8/2018,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北京土地征收和强制拆迁趋势加剧的信函;政府尚未作出回应。
- 2018年4月6日,JAL CHN 7/2018,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陈武权、隋牧青被逮捕、调查和任意拘留的信函;政府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18年3月6日,JUA CHN 5/2018,来文由三位任务负责人发送, 关于逮捕、单独监禁和指控人权捍卫者余文生的信函;政府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18年2月8日,JAL CHN 3/2018,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吴淦(更广为人知的名字是“屠夫”)遭受酷刑和虐待的信函;政府于2018年4月14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18年1月24日,JAL CHN 2/2018,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逮捕、监视居住和突袭甄江华住所的信函;政府于2018年3月6日作出回应 (链接)。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意见
- 2025年5月29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9/2025,涉及陈品霖和季孝龙,于2023年11月23日(陈品霖)和2022年8月31日(季孝龙)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II 和 V,对陈品霖和季孝龙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采取必要的步骤对季孝龙和陈品霖的情况进行补救,使其符合相关国际准则,包括《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准则。
- 立即释放季孝龙和陈品霖,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们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季孝龙和陈品霖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和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 2022年9月28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41/2022,涉及覃永沛,2019年10月31日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II 和 V,对覃永沛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撤销对覃永沛的诉讼,立即释放他,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覃永沛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 2022年5月11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9/2022,涉及王建兵,2021年9月19日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 和 III,对王建兵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立即释放王建兵,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王建兵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 2022年2月16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54/2021,涉及张宝成,2019年5月27日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 和 V,对张宝成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立即释放张宝成,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张宝成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 2022年2月2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76/2021,涉及张少杰,2013年11月17日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 和 III,对张少杰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立即释放张少杰,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张少杰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 2022年2月2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66/2021,涉及张海涛,2015年6月26日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II 和 V,对张海涛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立即释放张海涛,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张海涛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 2021年11月12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30/2021,涉及丁家喜,张忠顺和戴振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II 和 V,对丁家喜,张忠顺和戴振亚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立即释放丁家喜,无条件释放张忠顺和戴振亚,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们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丁家喜,张忠顺和戴振亚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 2021年10月26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25/2021,涉及张展,陈玫和蔡伟,于2020年5月14-15日(张展),2020年4月19日(陈玫和蔡伟)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II 和 V,对张展,陈玫和蔡伟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立即释放张展,陈玫和蔡伟,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们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张展,陈玫和蔡伟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 2020年9月2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32/2020,涉及何方美,于2020年3月20日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II 和 V,对何方美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根据国际法赋予何方美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何方美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 批准或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 2020年6月5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11/2020,涉及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于2019年6月22日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II 和 V,对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立即释放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们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 2020年2月14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76/2019,涉及陈树庆和吕耿松,于2014年9月26日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II 和 V,对陈树庆和吕耿松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尊重、保护和实现自由权。任何允许剥夺自由的国家法律都应按照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和实施。
- 立即释放陈树庆和吕耿松,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们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陈树庆和吕耿松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 批准或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 2019年10月1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36/2019,涉及王怡和蒋蓉,于2018年12月9日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 和 III,对王怡和蒋蓉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立即释放王怡,无条件释放蒋蓉,并赋予他们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王怡和蒋蓉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 批准或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 2019年5月1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20/2019,涉及甄江华和秦永敏,于2017年9月2日(甄江华),2015年1月15日(秦永敏)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II 和 V,对甄江华和秦永敏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尽快对甄江华和秦永敏的情况进行补救,使之符合相关国际规范。
- 立即释放甄江华和秦永敏,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们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甄江华和秦永敏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 2018年8月20-24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62/2018,涉及王全璋,江天勇和李昱函,于2015年8月3日(王全璋),2016年11月21日(江天勇),2017年10月9日(李昱函)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 和 III,对王全璋,江天勇和李昱函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尽快对王全璋,江天勇和李昱函的情况进行补救,使之符合相关国际规范。
- 立即释放王全璋,江天勇和李昱函,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们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王全璋,江天勇和李昱函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 2018年4月17-26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22/2018,涉及刘飞跃和黄琦,于2016年12月16日(黄琦),2016年12月23日(刘飞跃)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 和 III,对刘飞跃和黄琦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立即释放刘飞跃和黄琦,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们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刘飞跃和黄琦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特别程序的新闻稿,包括向中国政府提出的建议
- 2025年8月11日:联合国特别报告员:中国必须维护被监禁人权捍卫者的权利,并敦促中国:
- 提供关于七名在中国服刑十年或十年以上刑期的人权捍卫者(丁家喜、黄琦、黄云敏、伊力哈木·土赫提、秦永敏、张海涛和赵海通)的健康状况和待遇,以及他们与家人和法律代表见面的详细信息;
- 提供著名人权律师高智晟的下落信息,他自2017年以来一直下落不明。
- 2024年3月14日: 中国:联合国专家再次呼吁对曹顺利之死进行追责
- 全面公正地调查导致曹顺利死亡的事件,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 根据《联合国人权维护者宣言》的规定,允许任何公民自由安全地与联合国进行接触。
- 2023年10月27日: 老挝:联合国专家敦促老挝停止驱逐人权维护者 [遣返中国],并敦促中国:
- 当局立即释放卢思位,同时确保他获得适当的医疗保健和基本服务,并可自由指定和定期会见自己选择的律师。
- 2023年10月18日:联合国专家敦促中国释放人权维护者郭飞雄,并敦促中国:
- 立即无条件释放郭飞雄,自2006年以来,联合国人权专家已就郭飞雄的处境问题向中国政府发出了10封紧急信函。
- 2023年8月11日:联合国专家:老挝必须立即释放中国律师卢思位并阻止即将实施的驱逐
- 2021年11月22日: 中国:联合国专家表示,因报道2019冠状病毒病而入狱的记者病重,必须被释放,并敦促中国:
- 立即无条件释放张展,并确保她尽快接受必要的医疗救治。
- 2021年6月28日:中国:联合国专家表示人权维护者被判长期监禁并遭到酷刑,并敦促中国:
- 立即释放13名因和平捍卫他人权利而被莫须有罪名判处10年或以上监禁的人权捍卫者,包括秦永敏、伊力哈木·土赫提、陈西、余文生、黄琦、李翘楚,因为酷刑或虐待在中国羁押场所依然普遍存在;
- 确保他们能够继续开展有意义和必要的人权工作,而不必担心任何形式的报复,包括对他们亲属的报复。
- 2020年12月16日:中国:联合国专家对持续打压人权维护者和律师的行为感到震惊,并敦促中国:
- 当局立即释放常玮平和其他所有被拘留和失踪的人权维护者。
- 2020年3月23日:中国:联合国专家对三名人权维护者被强迫失踪表示严重关切 (丁家喜,张忠顺和戴振亚)
- 2019年9月24日:联合国专家要求中国必须停止对人权律师江天勇的骚扰,并敦促中国:
- 立即停止对著名人权律师江天勇的骚扰和监视,保证他的行动自由,让他可以获得适当的医疗。
- 2018年12月20日:中国:联合国权利专家们严重关切黄琦的健康状况,并敦促中国:
- 立即释放黄琦,使其能够行使相关权利,根据国际法规定,获得赔偿金及其他补偿。
- 2018年7月4日:中国: 联合国专家对刘霞的健康状况表示关切
- 2018年3月23日:中国: 联合国专家对被监禁人权律师江天勇的健康状况表示关切,并敦促中国:
- 为江天勇提供紧急医疗救助并向其家属提供一份关于其健康状况的完整报告;
- 尽快将判决书副本提供给他的家属和律师
- 在2015年7月那场前所未有的镇压中被捕的近250名律师和维权者中的许多人仍被拘留,允许被拘留者接触家人和他们自己选择的律师, 并为被拘留者提供适当的医疗。
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新闻稿
- 2025年2月25日:人权高专蒂尔克在两年一度的死刑问题高级别小组讨论会上的发言
- 这些数字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该国缺乏关于死刑的透明信息和统计数据。我呼吁中国当局改变这一政策,加入废除死刑的潮流。
- 2024年8月27日:联合国人权办中国业务的最新动态
- 2020年6月3日:亚洲:巴切莱特对2019冠状病毒病期间言论自由受到打压感到震惊 (包括中国)
- 2018年7月10日:联合国人权事务主管对刘霞的释放表示欢迎
维吾尔地区
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
查看2022年8月31日人权高专办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权问题的评估报告中的所有建议。国际人权服务社在此信息图表中进行了总结。建议包括:
- 迅速采取措施,释放所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任意剥夺自由的个人,无论其被关押在所谓的“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监狱还是其他拘留设施;
- 紧急澄清那些家人一直在寻找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亲人消息的个人的下落,包括提供其确切位置的详细信息,并建立安全的沟通和旅行渠道,使家人能够团聚;
- 全面审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国家安全、反恐和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框架,确保其符合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法,并立即废除所有针对新疆维吾尔族和其他以穆斯林为主的少数民族的歧视性法律、政策和做法,特别是那些导致本评估中详述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法律、政策和做法;
- 立即调查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和其他拘留设施中侵犯人权的指控,包括对酷刑、性暴力、虐待、强迫医疗、强迫劳动以及羁押期间死亡的指控;
- 通过提供数据和信息,澄清有关清真寺、圣地和墓地被毁的报道,并同时暂停所有此类活动;
- 立即停止所有针对在境外维吾尔族和其他以穆斯林为主的少数民族及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家人的恐吓和报复行为;并确保所有公民,包括维吾尔族和其他以穆斯林为主的少数民族公民,都能持有有效护照往返中国,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
- 优先邀请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少数群体问题特别报告员、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文化权利领域特别报告员和工商业与人权工作组对中国进行不受限制的国家访问,包括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行访问。
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CERD),依据其早期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作出的第1(108)号决定,2022年11月24日:
- 立即调查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侵犯人权,包括酷刑、虐待、性暴力、强迫劳动、强迫失踪和拘留期间死亡的所有指控;
- 立即释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所有个人,无论是在所谓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心还是在其他拘留设施,并向被拘留者或失踪者的亲属提供关于其状况和健康情况的详细信息;
- 对其管辖国家安全、反恐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框架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其完全符合该国作为《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
- 立即停止对维吾尔族和其他穆斯林少数群体、散居者以及在国内外为自己辩护的人的所有恐吓和报复;
- 确保向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包括维吾尔族和其他穆斯林少数群体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补救和赔偿;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关于中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5月12日:
- 确保所有妇女,包括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都能办理民事登记程序并获得基本服务,不因少数民族身份而没收护照,不任意利用国家安全立法来没收护照;
- 确保少数民族女童和妇女能够获得使用自己的母语,包括哈萨克语、藏语和维吾尔语的授课的机会,并扭转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学校被关闭的现象;
- 禁止强制性就业措施,包括对维吾尔族妇女实行的强迫劳动,立即停止任何此类措施,释放所有被强迫劳动的妇女,起诉和惩处对就业妇女,特别是对维吾尔族妇女职业培训和教育中心的妇女实施性暴力和性骚扰等性别暴力行为的施害者,包括国家官员;
- 立即采取步骤,制止和防止据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以维吾尔族人口为主地区的妇女使用的强迫堕胎和强迫绝育等强制性措施、其他形式基于性别的性暴力以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计划生育做法,并将其定为刑事罪,确保任何此类做法案件毫不拖延地得到有效调查、责任人受到起诉和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赔偿;
- 尊重、维护和提升属于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的妇女,包括藏族和维吾尔族妇女的文化特征;
- 确保所有妇女,包括属于民族、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的妇女,如维吾尔族妇女,享有自由选择配偶、只在本人自由和完全同意的前提下才结婚的权利;
- 确保所有对维吾尔族妇女实施强迫跨族裔婚姻的案件得到有效调查,确保责任人、包括公职人员受到起诉和适当惩处;就强迫婚姻的犯罪性质提高公众的认识,并为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提供强制性培训;
- 消除对属于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的妇女,如藏族和维吾尔族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确保她们有充分的机会获得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并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决策职位中得到适当的代表。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关于中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3月3日:
- 立即废除私营和公共部门所有现有的强迫劳动制度,包括在地方一级,并释放所有遭受强迫劳动的个人;
- 切实终止此类形式的任意拘留,同时执行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并允许联合国独立人权专家不受阻碍地进入所有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
- 确保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充足资源支持劳动监察机制和独立审计公司调查关于违反劳动法的指控,并对被认定违法的雇主和企业采取有效行动,包括在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确保线上和线下的监控,包括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监控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的严格标准并且不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还敦促缔约国立即停止强制“同住”;
- 切实制止和防止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使用强迫堕胎、性暴力、强迫绝育和酷刑等强制措施;
- 切实调查所有报告的强迫堕胎和强迫绝育案件,并对此类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 确保各民族和各少数群体充分并且不受限制地享有完全保持自身文化特性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 确保普通话不是各少数民族和各群体唯一可以使用的教学语言;
- 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宗教少数群体的文化多样性、文化习俗和传统,包括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和蒙古族的宗教习俗,包括为此保护和恢复宗教场所。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CRPD),关于中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2年9月1日:
- 尽快采取行动,释放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心被剥夺自由的维吾尔族和其他穆斯林少数民族的残疾人,立即确保仍被拘留的残疾人的所有残疾相关需求得到满足;
- 承诺对中国的残疾人人权状况,特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的残疾人人权状况进行独立评估,包括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发出邀请,并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人权高专办) 进行接触。
联合国特别程序 (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 的信函 (“来文”)
在2022年12月19日发出的 JAL CHN 12/2022 号信函中,15位任务负责人要求跟进自2017年以来向中国政府提交的八份特别程序来文,这些来文涉及广泛的严重侵犯维吾尔族和其他以穆斯林为主的少数民族的权利;中国政府已于2023年3月7日作出回应(链接)。该信函概述了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政府的国际法义务进行实质性改革的基准:
- 废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因为其目的不被允许,非法侵犯了宗教或信仰自由权、言论和意见自由权、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以及文化权利。
- 修订《反恐怖主义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反恐中注意促进和保护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制定的示范定义,修改“恐怖主义”的定义。
- 确保所有监控计划和活动仅针对特定人员使用(经主管、独立和公正的司法机构授权),并根据国际人权法对监控的时间、方式、地点和范围进行适当的明确限制。
- 立即关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任何大规模任意拘留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并立即终止强迫失踪,包括单独监禁。
- 邀请相关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进行国别访问,并允许其全面、不受阻碍地进入目前和以前涉嫌大规模任意拘留的场所,并允许其根据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在不遭到报复的情况下,对可能被拘留者和其他掌握相关信息的人员进行保密访谈。
- 立即停止通过所谓的教育或其他项目进行的强制灌输和同化;要求审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有的所有教育和培训项目、课程或活动,并修改现有的国家课程,以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在尊重见解、信仰、言论和教育自由权以及文化权利方面,包括选择和表达自己身份的权利。
- 立即终止任何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强制绝育和生育控制,或以其他方式歧视妇女和违反基本生殖健康权利的政策或指令;修改拘留规定以及行政和司法保障措施,确保全面报告和有效调查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指控。
- 立即终止任何授权将维吾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从拘留设施非自愿转移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全国各地工厂工作的政府政策和指令;并允许在中国(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拥有供应链的公司自由、不受阻碍地进入工厂和接触工人,以便根据《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进行人权尽职调查,并调查中国工厂中任何涉嫌虐待劳工或强迫劳动的行为。
- 修订中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使其符合国际人权法所要求的公平审判保障和正当程序保障。
- 全面而快速地落实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2018年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第39段和第42段所载的建议。
其他来文包括:
- 2025年9月3日,JAL CHN 18/2025,来文由五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维吾尔族艺术家亚夏尔·肖合拉提 (Yaxia’er Xiaohelaiti) 被捕并长期任意拘留,以及学者热依拉·达吾提 (Rahile Dawut) 被强迫失踪的信函。两人均属于维吾尔族群体。两起案件似乎都与其合法行使文化权利和言论自由有关,据称是新疆维吾尔族人遭受类似侵犯的更广泛案例。
- 2025年7月24日,JAL CHN 9/2025,来文由九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据报道针对逃往其他国家的活动人士、人权捍卫者以及来自中国的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跨国侵犯人权行为激增的信函:卢思位;2025年2月27日,40名维吾尔族男子被强行从泰国遣返回中国;对香港活动人士、人权捍卫者及其家人的跨国镇压(郭凤仪 (Anna Kwok);刘珈汶 (Carmen Lau);张晞晴 (Chloe Cheung);许颖婷 (Frances Hui);许智峯 (Ted Hui) )。
- 2025年5月26日, JAL CHN 8/2025,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2025年2月27日40名中国籍维吾尔人(由于说法不一,具体数字无法确定)被从泰国非法遣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事的信函。这些维吾尔人被拘留在泰国各地,包括曼谷 Suan Phlu 移民拘留中心,达十余年之久。泰国当局似乎是在压力下实施遣返的,而且没有遵循适当程序以确保严格遵守不驱回的习惯准则。尽管联合国、国际人权机制、泰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等多次呼吁并倡导反对遣返并要求接触被拘留的维吾尔人,但这些呼吁并未得到重视,当局也未获准接触;政府于2025年7月17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25年2月18日, JAL CHN 3/2025,来文由两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伊克帕·阿萨特 (Ekpar Asat) 涉嫌被任意逮捕、拘留、强迫失踪和判刑的信函。八年过去了,阿萨特先生的审判仍未有任何消息,而新疆地区法官和律师据称缺乏独立性,进一步加剧了这一情况;政府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24年6月7日, JAL CHN 9/2024,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古丽仙·阿巴斯医生(Gulshan Abbas) 被监禁且几乎完全没有相关信息的信函,以报复她在美国从事的姐姐的人权活动;政府于2024年8月7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23年9月20日, JAL CHN 13/2023,来文由三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中国新疆维吾尔族儿童与父母普遍分离的信函;政府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21年6月10日, JAL CHN 5/2021,来文由九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涉嫌针对被拘留的法轮功学员、维吾尔族、藏族、穆斯林和基督教徒等少数民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强制摘取器官的信函;政府于2021年8月9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21年2月10日, JAL CHN 21/2020,来文由十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哈萨克斯坦公民、维吾尔族女商人古尔巴哈尔·贾利洛娃 (Gulbakhar Jalilova) 遭受任意拘留和虐待(包括性别暴力)的信函;政府于2021年5月23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20年7月7日, JAL CHN 14/2020,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涉嫌使用监控手段监视、追踪并最终拘留中国境内穆斯林少数群体人士的信函;政府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19年11月1日, JOL CHN 18/2019,来文由十二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2015年12月27日颁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及其地方实施办法、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效力和适用的函件;政府于2019年12月16日做出的回应 (链接)。
- 2019年10月2日, JUA CHN 21/2019,来文由三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塔西甫拉提·特依拜 (Tashpolat Tiyip) 死刑判决的信函;政府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18年11月12日, JOL CHN 21/2018,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的信函;尚未得到政府回应。
- 2018年7月11日, JAL CHN 13/2018,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涉嫌对多里坤·艾沙 (Dolkun Isa) 以及他所属的保护受威胁人民协会进行报复的信函;政府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18年1月12日, JOL CHN 1/2018,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和田市教育厅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双语教育指示的信函;政府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回应 (链接)。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意见
- 2024年5月9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2/2024 涉及阿拉韦迪·布瓦切尔 (Alavedi Buvacir)、胡达韦迪·布梅雷姆 (Hudavedi Bumeyrem)、阿布杜克利姆·阿里姆 (Abudukelimu Alimu)、阿布都力·艾比布 (Abuduli Aibibu) 和巴哈古力·艾比布 (Bahaguli Aibibu)。于2019年 (拉韦迪·布瓦切尔和胡达韦迪·布梅雷姆),2017年8月28日 (阿布杜克利姆·阿里姆),2017年10日 (阿布都力·艾比布和巴哈古力·艾比布) 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 和 V,对阿拉韦迪·布瓦切尔、胡达韦迪·布梅雷姆、阿布杜克利姆·阿里姆、阿布都力·艾比布和巴哈古力·艾比布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立即释放阿拉韦迪·布瓦切尔、胡达韦迪·布梅雷姆、阿布杜克利姆·阿里姆、阿布都力·艾比布和巴哈古力·艾比布,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们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他们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 2024年5月8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4/2024 涉及关于阿卜杜勒卡巴尔·赛利勒·卡鲁克 (Abdülcabbar Celil Karluk)、苏利亚·吐尔逊 (Suliya Tuerxun)、艾力江·马穆提 (Ailijiang Mamuti) 和亚辛·阿卜杜拉赫曼 (Ailijiang Mamuti) ,于2017年5月左右 (阿卜杜勒卡巴尔·切利勒·卡尔鲁克),2018年5月 (苏利亚·吐尔逊),2017年5月 (艾力江·马穆提) 和 2017 年 7 月 (亚辛·阿卜杜拉赫曼) 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 和 V,对阿卜杜勒卡巴尔·切利勒·卡尔鲁克、苏丽娅·吐尔逊、艾力江·马穆提和亚辛·阿卜杜拉赫曼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立即释放苏丽娅·吐尔逊、艾力江·马穆提和亚辛·阿卜杜拉赫曼,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们和阿卜杜勒卡巴尔·切利勒·卡尔鲁克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他们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 2023年12月8,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77/2023 涉及哈勒买买提·伊利亚斯 (Halemaimaiti Yiliyasi)、阿布都热合曼·库尔万江 (Abudureheman Kuerwanjiang)、梅夫吕德·希拉勒 (Mevlude Hilal) 和帕利登·亚生 (Paliden Yasheng),于2017年3月1日 (哈勒买买提·伊利亚斯)、2017年3月 (阿布都热合曼·库尔万江)、2019年7月12日 (梅夫吕德·希拉勒) 和2017年4月 (帕利登·亚生)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 和 V,对哈勒买买提·伊利亚斯、阿布都热合曼·库尔万江、梅夫吕德·希拉勒和帕利登·亚生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立即释放哈勒买买提·伊利亚斯、阿布都热合曼·库尔万江、梅夫吕德·希拉勒和帕利登·亚生,撤销对他们的定罪,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们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哈勒买买提·伊利亚斯、阿布都热合曼·库尔万江、梅夫吕德·希拉勒和帕利登·亚生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和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 2023年9月27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38/2023 涉及2018年1月20日被拘留的买买提·阿不来提 (Maimaiti Abulaiti)。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II 和 V,对买买提·阿不来提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立即释放买买提·阿不来提,并根据国际法赋予其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买买提·阿不来提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 2023年5月1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6/2023 涉及 2017 年被拘留的纳格马特·哈米特 (Naghmat Hamit)、塔吉尼萨·伊敏 (Tajinisa Yimin) 和迪丽夏提·乌里白伊 (Dilixiati Wulibaiyi),于2017年 (纳格马特·哈米特);2021年 (塔吉尼萨·伊敏) ,以及2018年7月3日 (迪丽夏提·乌里白伊) 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 和 V,对纳格马特·哈米特、塔吉尼萨·伊敏和迪丽夏提·乌里白伊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促中国:
- 立即释放纳格马特·哈米特、塔吉尼萨·伊敏和迪丽夏提·乌里白伊,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们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纳格马特·哈米特、塔吉尼萨·伊敏和迪丽夏提·乌里白伊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 2023年3月20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88/2022 涉及库尔班·马穆特 (Qurban Mamut)、埃克帕尔·阿萨特 (Ekpar Asat) 和古丽仙·阿巴斯 (Gulshan Abbas),可能于2017年11月、12 月或可能早在2017年3月或4月被拘留 (库尔班·马穆特);2016年4月7日 (埃克帕尔·阿萨特) 和2018年9月10日 (古丽仙·阿巴斯) 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 和 V,对库尔班·马穆特、埃克帕尔·阿萨特和古丽仙·阿巴斯的拘留是任意的。工作组敦促中国:
- 立即释放库尔班·马穆特、埃克帕尔·阿萨特和古丽仙·阿巴斯,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们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库尔班·马穆特、埃克帕尔·阿萨特和古丽仙·阿巴斯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 2022年9月29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64/2022 涉及于2016年6月10日被拘留的亚尔昆·罗兹 (Yalqun Rozi)。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II 和 V,对亚尔昆·罗兹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工作组敦促中国:
- 遵守《关于有效调查和信息收集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
- 立即释放亚尔昆·罗兹,并根据国际法赋予其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亚尔昆·罗兹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 2022年5月23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6/2022 涉及阿卜杜拉希德·土赫提 (Abdurashid Tohti)、塔吉古尔·卡迪尔 (Tajigul Qadir)、阿梅特詹·阿卜杜拉希德 (Ametjan Abdurashid) 和穆罕默德·阿里·阿卜杜拉希德 (Mohamed Ali Abdurashid),分别于2016年3月6日 (阿梅特詹·阿卜杜拉希德) 和 2017 年 00 月 6 日 (阿卜杜拉希德·土赫提、塔吉古尔·卡迪尔和穆罕默德·阿里·阿卜杜拉希德) 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 和 V,对阿卜杜拉希德·土赫提、塔吉古尔·卡迪尔、阿梅特詹·阿卜杜拉希德和穆罕默德·阿里·阿卜杜拉希德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立即释放阿卜杜拉希德·土赫提、塔吉古尔·卡迪尔、阿梅特詹·阿卜杜拉希德和穆罕默德·阿里·阿卜杜拉希德,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们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阿卜杜拉希德·土赫提、塔吉古尔·卡迪尔、阿梅特詹·阿卜杜拉希德和穆罕默德·阿里·阿卜杜拉希德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和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特别程序的新闻稿,包括向中国政府提出的建议
- 2025年1月21日:联合国专家:泰国必须立即停止将48名维吾尔人遣返中国
- 2024年6月19日:中国当局必须提供被监禁的维吾尔族医生的信息
- 提供有关被监禁的维吾尔族医生古丽仙·阿巴斯状况的信息,包括她被监禁的地点、定罪的证据以及她的健康状况
- 2023年9月26日:联合国专家指出,中国新疆对维吾尔族儿童实施强制分离和语言政策存在强制同化的风险
- 2022年9月15日:联合国专家称当代形式的奴隶制影响少数群体,敦促采取行动终止歧视,包括针对遭受强迫劳动的维吾尔族和其他中国少数群体的歧视
- 2022年9月7日:新疆报告:联合国专家称,中国必须处理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世界不能视而不见
- 2022年4月1日:沙特阿拉伯:联合国专家们表示绝不应将维吾尔族人引渡到中国,并敦促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
- 2022年3月15日:联合国专家呼吁各国确保问责制、透明度和进入秘密拘留场所的权利,并敦促中国:
- 2021年12月16日:摩洛哥:联合国专家称将维吾尔族寻求庇护者引渡至中国违反不驱回原则
- 2021年3月29日: 中国:联合国专家对维吾尔人遭到拘留和强迫劳动的指控深感关切,敦促中国:
- 立即停止据称在中国对维吾尔族穆斯林的拘留和强迫劳动
- 创造有利环境,有助于所有在中国经营的企业按照国际标准进行人权尽职调查
- 密切审查其供应链
- 根据联合国指导原则切实开展人权尽职调查,以确定、预防、减轻和说明在新疆和中国其他省份造成、促成或直接与其业务、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侵犯人权行为。
- 2019年12月26日: 联合国人权专家敦促中国公开维吾尔族学者塔西甫拉提·特依拜 (Tashpolat Tiyip) 的下落,敦促中国:
- 对他的审判应得到独立审查,将其获得公平审判和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纳入考量
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新闻稿
- 2025年2月27日:联合国人权事务主管对泰国将维吾尔族人遣返中国深感不安
- 2024年8月27日: 联合国人权办中国业务的最新动态
- 反恐法律和政策、刑事司法、影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人权的其他重要政策
西藏
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关于中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5月12日:
- 废除对藏族女童实行的强制性住宿(寄宿)学校制度,授权建立私立藏族学校并给予补贴;
- 确保少数民族女童和妇女能够获得使用自己的母语,包括哈萨克语、藏语和维吾尔语的授课的机会,并扭转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学校被关闭的现象;
- 立即停止中国西藏自治区的非自愿“劳动力转移”和“职业培训”方案,并与受影响的妇女进行有意义的协商,以探讨替代培训方案,包括充分利用其独特技能和潜力的方案;
- 尊重、维护和提升属于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的妇女,包括藏族和维吾尔族妇女的文化特征;
- 消除对属于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的妇女,如藏族和维吾尔族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确保她们有充分的机会获得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并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决策职位中得到适当的代表;
- 确保所有妇女,包括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都能办理民事登记程序并获得基本服务,不因少数民族身份而没收护照,不任意利用国家安全立法来没收护照。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关于中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3月3日:
- 立即停止将包括藏族牧民在内的游牧民非自愿迁离传统土地并重新安置,立即停止面向小农户等其他农村地区居民的非自愿搬迁或重新安置方案,在这方面与受影响的群体开展有意义的协商,以便审查和评估所有可用的替代方案,并对已经实施的征用及时给予充分和适当的补偿;
- 确保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充足资源支持劳动监察机制和独立审计公司调查关于违反劳动法的指控,并对被认定违法的雇主和企业采取有效行动,包括在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立即取消对藏族儿童的强制住校(寄宿)制,允许私人设立藏语学校;
- 确保普通话不是各少数民族和各群体唯一可以使用的教学语言;
- 确保各民族和各少数群体充分并且不受限制地享有完全保持自身文化特性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确保他们对自身语言和文化的使用和实践;
- 保护宗教少数群体的文化多样性、文化习俗和传统,包括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和蒙古族的宗教习俗,包括为此保护和恢复宗教场所。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CRPD),关于中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2年9月1日:
- 承诺对中国的残疾人人权状况,特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的残疾人人权状况进行独立评估,包括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发出邀请,并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进行接触。
联合国特别程序 (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 的信函 (“来文”)
- 2025年10月3日,JUA CHN 21/2025,来文由七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对藏族环境和人权捍卫者阿亚桑扎 (A-Nya Sengdra) 监禁刑期进行任意延长的信函。阿亚桑扎在狱中健康状况急剧恶化。此前,我们已通过编号为 UA CHN 11/2020 和 AL CHN 14/2023 的信函向阁下政府表达了对阿亚桑扎处境的关切;政府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5年8月8日,JAL CHN 15/2025,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藏传佛教精神领袖仁增红格尔多吉仁波切 (Tulku Hungkar Dorje Rinpoche) 逝世的信函,他于2025年3月28日在越南被拘留期间去世;政府于2025年10月4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5年7月31日,AL CHN 19/2025,来文由一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布朗利河岸博物馆和吉美博物馆标牌上藏语名称消失,并被“西藏自治区”和“喜马拉雅世界”等词语取代的信函;政府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5年7月16日,JAL CHN 13/2025,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南木吉 (Namkyi) 被指控遭到任意拘留、判刑和狱中虐待的信函。南木吉女士是一位人权捍卫者,来自阿坝藏羌族自治州的一个游牧家庭,她曾以和平方式表达对达赖喇嘛以及藏族人民自由和尊严的支持;政府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5年7月15日,JAL CHN 14/2025,来文由五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藏传佛教徒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利的信函,特别是关于第十四世达赖喇嘛继承的问题。我们对据称有人试图干预第十四世达赖喇嘛的“转世”及其在转世过程中的角色表示关切。我们还对中国通过2007年《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和2017年《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试图加强国家对这一过程的控制表示关切。此外,我们也对第十一世班禅喇嘛根敦昭吉尼玛持续遭受强迫失踪表示关切,他是第十四世达赖喇嘛认可的。政府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5年1月21日,JAL CHN 1/2025,来文由三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环境人权捍卫者则贡次仁 (Tsogon Tsering) 因抗议阿坝采砂活动,于10月15日至17日被传唤和讯问,并于2024年10月18日起被拘留的信函,政府于2025年3月19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4年7月8日,JAL CHN 8/2024,来文由十三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对15100名和平反对岗托大坝建设的藏人进行大规模镇压的信函,未提出任何建议;政府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回应 (链接)。该函亦以编号 OTH 107/2024 发送给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未提出任何建议。
- 2023年7月28日,JAL CHN 14/2023,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九名藏族人权捍卫者因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而被判处最高11年监禁的信函,其中包括对阿亚桑扎 (A-Nya Sengdra) 案的后续跟进;政府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3年6月26日,JAL CHN 8/2023,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关于佛教僧侣热琼根顿 (Rachung Gendun) 和索南嘉措 (Sonam Gyatso) 被捕及长期拘留的信函;政府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3年2月6日,JAL CHN 14/2022,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西藏自治区大规模劳动力转移计划的信函;政府于2023年4月4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2年11月11日,JAL CHN 6/2022,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将藏族文化融入汉族主流文化政策的信函;政府分别于2023年1月29日和2023年3月1日作出的回应 ( 链接1,链接2).
- 2022年2月17日,JAL CHN 14/2021,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藏族作家洛桑伦珠 (Lobsang Lhundup),笔名迪拉登 (Dhi Lhaden)、音乐家伦珠扎巴 (Lhundrup Drakpa) 和教师仁钦吉 (Rinchen Kyi) 被捕、拘留和强迫失踪的信函;政府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1年7月16日,JAL CHN 7/2021,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佛教僧侣果・喜饶嘉措 (Go Sherab Gyatso) 和仁青持真 (Rinchen Tsultrim) 遭到任意拘留和强迫失踪的信函;政府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1年6月10日,JAL CHN 5/2021,来文由九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涉嫌强摘器官事件的信函,该事件针对被拘留的少数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例如法轮功学员、维吾尔族人、藏族人、穆斯林和基督徒;政府于2021年8月9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0年6月2日,JAL CHN 12/2020,来文由五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第十一世班禅喇嘛根敦确吉尼玛 (Gedhun Cheokyi Nyima) 持续被强迫失踪以及限制藏传佛教活佛转世违背藏传佛教少数群体宗教传统和习俗的信函;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0年5月12日,JUA CHN 11/2020,来文由五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任意逮捕和拘留藏族人权捍卫者阿亚桑扎 (A-Nya Sengdra) 的信函;政府未作回应。
- 2019年5月6日,JAL CHN 5/2019,来文由五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九名来自阿坝(Ngawa)的藏人人权捍卫者因参加2015年达赖喇嘛80岁生日庆祝活动而被长期拘留和判刑的信函;政府于2019年6月7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18年8月28日,JAL CHN 17/2018,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警方过度使用武力镇压西藏环境人权捍卫者的信函;政府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回应 (链接https://spcommreports.ohchr.org/TMResultsBase/DownLoadFile?gId=34432)。
- 2018年8月6日,JOL CHN 14/2018, 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藏人双轨护照制度政策和立法的信函;政府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https://spcommreports.ohchr.org/TMResultsBase/DownLoadFile?gId=34382)。
- 2018年7月27日, JAL CHN 16/2018,来文由两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限制进入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的信函;政府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18年2月16日,JUA CHN 4/2018,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语言权利活动人士扎西文色 (Tashi Wangchuk) 长期审前拘留和审判的情况;政府未作出回应。
特别程序的新闻稿,包括向中国政府提出的建议
- 2023年8月10日:联合国专家要求中国政府澄清九名被监禁的藏族人权维护者的情况,敦促中国:
- 提供九名被判处最高11年监禁的藏族环境人权捍卫者的信息,包括他们被关押的原因、地点和健康状况
- 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并允许他们的家人探视
- 停止迫害环境人权捍卫者,并立即释放所有九名被关押者
- 2023年4月27日:联合国专家称,中国“职业培训”项目威胁藏族人身份认同,存在强迫劳动风险,敦促中国:
- 消除旨在促成非多元化、单一种族和单一民族国家的“职业培训”项目,这违反了国际人权法有关禁止种族歧视的规定
- 阐明为藏族人选择退出职业培训和劳动力转移就业项目而采取的措施。
- 监督藏族人在新就业场所的工作条件
- 确保尊重藏族宗教、语言和文化特性
- 说明其计划采取哪些措施,以履行其防止强迫劳动和贩运的国际义务,并确保此类行为的受害者能够获得补救和补偿
- 2023年2月6日:联合国专家对中国100万藏族儿童与家人分离和被迫在寄宿学校接受同化教育感到震惊
- 2020年5月19日:联合国专家们敦促中国撤销对被监禁的藏族人权维护者的指控
- 2018年6月6日:联合国人权专家谴责对藏族活动人士判处五年监禁,敦促中国:
- 履行其国际人权承诺,立即释放扎西文色 (Tashi Wangchuk),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2018年2月21日: 联合国专家谴责将语言和文化权利倡导活动定为犯罪, 敦促中国:
- 立即释放扎西文色 (Tashi Wangchuk),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新闻稿
- 2024年8月27日:联合国人权办中国业务的最新动态
- 反恐法律和政策、刑事司法、影响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人权的其他重要政策
国家安全法律框架、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
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关于中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3月3日
- 采取一切必要立法和行政措施,保障司法机构的完全独立和公正。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关于中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5月12日
- 立即关闭所有法外拘留设施(“黑监狱”),释放所有被关押在这些拘留场所的妇女,或将她们转移到正规拘留设施或惩戒系统下的监狱,并起诉和适当惩处经营法外拘留场所的人,包括公职人员和非国家行为者。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CERD),依据其早期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作出的第1(108)号决定,2022年11月24日:
- 对国家安全、反恐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框架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其完全符合该国作为《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
还有, 2022年8月31日人权高专办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权问题的评估报告:
-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安全、反恐和少数群体权利方面的法律框架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法。
联合国特别程序 (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 的信函 (“来文”)
- 2024年2月14日,AL CHN 1/2024,来文由一位任务负责人发送, 信中分析了2016年至2018年间生效的两项中国行政法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条款内容和修订内容,指出这些条款不符合有关公平审判权及其保障的国际标准,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通过限制律师的工作和自由来限制中国律师的职能。
- 废除刑法第105条以及任何允许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RSDL) 的法律规定。
- 废除基于国家安全理由对当事人获得律师协助和家属通知的权利所作的限制。
- 审查并重新审议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以确保其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并参照以下基准:
- 1.任何法律和行政措施都应允许律师:
- a.在不受恐吓、阻碍、骚扰或不当干涉的情况下履行其所有专业职能;
- 在本国境内外自由旅行并与客户进行咨询;
- 不会因履行公认的专业职责、标准和道德规范而遭受或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的威胁;
- 在履行职责时受到当局的充分保障;
- e.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自由,以及参与有关法律、司法行政和促进与保护人权事项的公共讨论的权利;
- 确保不会因履行职责而与客户或客户的诉讼主张产生关联。
- 2.必须为所有身处中国境内的人员以及所有受中国司法管辖的个人提供有效且平等的获得律师服务的机制,不得有任何歧视,包括提供以当事人偏好的语言提供的服务。此外,被控犯罪的个人应能及时、私密地获得其选择的律师的帮助。
- 3.不应赋予律师事务所评估律师在刑事法律下行为的职责,也不应赋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资格的唯一担保人。应废除实施此类职责的措施。
- 4.律师无论其就业状况如何,均应有权保留其执业资格,且该权利只能由公正的纪律委员会根据公认的法律职业标准和道德规范予以终止。律师应有权对任何终止决定提起司法审查。终止决定不应基于秘密证据作出。
-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纠正这种模式,并采取措施向因实施这些法规而遭受损害的人提供补救措施。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意见
- 2023年5月1日,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30/2023,涉及邹幸彤,于2021年9月8日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II 和 V,对邹幸彤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采取必要的步骤对邹幸彤的情况进行补救,毫不拖延,并符合相关的国际规范,包括《世界人权宣言》(UDHR) 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CCPR) 中规定的规范。
- 修改《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以确保其根据《公约》第9和第14条的规定遵守其义务。
- 确保对任意剥夺邹幸彤自由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和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的措施。
- 2022年9月28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41/2022,涉及覃永沛,2019年10月31日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II 和 V,对覃永沛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废除《刑法》第105条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或使其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
- 2022年5月11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9/2022,涉及王建兵,2021年9月19日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 和 III,对王建兵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废除《刑法》第105条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或使其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
- 2022年2月16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54/2021,涉及张宝成,2019年5月27日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 和 V,对张宝成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使其法律,特别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和第120条,符合本意见中的建议以及中国根据国际人权法作出的承诺。
- 2022年2月2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76/2021,涉及张少杰,2013年11月17日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 和 III,对张少杰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废除《刑法》第277条,或使其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
- 2022年2月2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66/2021,涉及张海涛,2015年6月26日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II 和 V,对张海涛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废除《刑法》第 105 条第 (2) 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第 293 条(“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罪),或使之符合其在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
- 2021年11月12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30/2021,涉及丁家喜,张忠顺和戴振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II 和 V,对丁家喜,张忠顺和戴振亚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废除有关指定居所居住监视 (RSDL) 的规定,或使其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
- 废除《刑法》第105条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或使其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
- 2021年10月26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25/2021,涉及张展,陈玫和蔡伟,于2020年5月14-15日(张展),2020年4月19日(陈玫和蔡伟)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II 和 V,对张展,陈玫和蔡伟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废除有关指定居所居住监视 (RSDL) 的规定,或使其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
- 使其法律,特别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符合本意见中的建议以及中国根据国际人权法所作出的承诺。
监视、审查和言论自由
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关于中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3月3日:
- 尊重创造性活动和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惠益的享有所必需的自由,包括确保线上审查和其他类似审查不限制这些自由;
- 确保线上和线下的监控,包括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监控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的严格标准并且不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还敦促缔约国立即停止强制“同住”。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CRPD),关于中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2年9月1日:
-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残疾人能够享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包括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包括在与联合国合作时。
还有, 2022年8月31日人权高专办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权问题的评估报告:
- 确保线上和线下监控活动均符合严格的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情况,且不侵犯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
此外,在2022年12月19日发出的 JAL CHN 12/2022 号信函中,15位任务负责人要求跟进自2017年以来向中国政府提交的八份特别程序来文,这些来文涉及广泛的严重侵犯维吾尔族和其他以穆斯林为主的少数民族的权利;中国政府已于2023年3月7日作出回应(链接)。该信函概述了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政府的国际法义务进行实质性改革的基准:
- 确保所有监视方案和活动均经主管、独立和公正的司法机构批准,且仅可用于针对特定人员,并须遵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对监视的时间、方式、地点和范围的适当、明确的限制。
报复、与联合国的有意义的合作以及联合国专家不受限制地进入该国
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关于中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5月12日
- 确保妇女人权维护者得到保护,不因工作而受到恐吓、骚扰和报复,包括在她们与委员会接触或试图与委员会接触时;
- 允许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相关人道主义组织充分和不受阻碍地接触来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贩运受害者。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关于中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3月3日
- 允许联合国独立人权专家不受阻碍地进入所有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
- 有效落实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以及人权高专办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权问题的评估报告第151段所载的建议。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CERD),依据其早期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作出的第1(108)号决定,2022年11月24日:
- 有效落实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以及人权高专办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权关切问题的评估中所提出的建议(第151段)。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CRPD),关于中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2年9月1日:
- 确保残疾人能够享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包括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包括在与联合国合作时。
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所有建议,2022 年 7 月 22 日:
- 确保民间社会组织的成员和代表不因为了本次审议与委员会接触、与其他国际人权机制,包括其他条约机构、人权理事会、理事会特别程序和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或国际非政府组织接触而在《香港国安法》之下受到指控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受到伤害。
还有, 2022年8月31日人权高专办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权问题的评估报告:
- 优先邀请强迫和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少数群体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宗教和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文化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工商企业与人权问题工作组对中国(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行不受限制的国别访问。
- 在高级专员访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之后,为人权高专办进一步访问和人权问题技术交流提供便利。
- 与国际劳工组织和社会伙伴合作,落实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和第122号公约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包括允许技术咨询团访问,并落实关于强迫劳动的第29号和第105号公约以及2014年议定书。
- 优先落实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和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联合国特别程序的来文和声明
- 在2022年12月19日发出的 JAL CHN 12/2022 号信函中,15位任务负责人要求跟进自2017年以来向中国政府提交的八份特别程序来文,这些来文涉及广泛的严重侵犯维吾尔族和其他以穆斯林为主的少数民族的权利;中国政府已于2023年3月7日作出回应(链接)。该信函概述了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政府的国际法义务进行实质性改革的基准:
- 邀请相关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进行国别访问,并允许其不受阻碍地全面进入目前和以前涉嫌大规模任意拘留的场所,以及允许其在不进行报复的情况下,秘密约谈可能被拘留的人员和其他掌握相关信息的人员,此举应符合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
- 与联合国人权系统充分合作,并允许独立专家不受阻碍地进入该国,这些专家已收到并处理了有关该国严重侵犯人权和压制基本自由的指控,包括允许联合国特别程序机制访问,并给予充分的准入,特别是进入拘留场所。
- 邀请包括负责监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机构在内的任务负责人开展独立访问,并允许这些访问在保密、尊重人权捍卫者以及完全避免对与任务负责人会面的人员进行报复的环境下进行。
跨国镇压
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CERD),依据其早期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作出的第1(108)号决定,2022年11月24日:
- 立即停止对维吾尔族和其他穆斯林少数群体、散居者以及在国内外为自己辩护的人的所有恐吓和报复。
此外,2022年8月31日人权高专办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权问题的评估报告:
- 立即停止一切针对维吾尔族和其他以穆斯林为主的少数民族在海外倡导人权的行动及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家人的恐吓和报复行为。
- 确保所有公民,包括维吾尔族和其他以穆斯林为主的少数民族公民,都能持有有效护照往返中国,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
特别程序的新闻稿
- 2023年10月27日:联合国专家敦促老挝停止驱逐人权维护者
- 2022年4月1日: 沙特阿拉伯:联合国专家们表示绝不应将维吾尔族人引渡到中国,并敦促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
- 2021年12月16日:摩洛哥:联合国专家称将维吾尔族寻求庇护者引渡至中国违反不驱回原则
LGBTI 权利
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关于中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5月12日
- 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打击针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性别暴力和歧视,包括仇恨言论以及身体、语言和情感虐待;
- 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保护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人权,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消除社会对她们的污名化;
- 确保女跨性别者可以更改其护照和其他身份证件上的性别标记,而无需满足苛刻的要求;
- 确保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能够自由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行使和平集会自由权,不必担心受到报复、骚扰或恐吓。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关于中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3月3日
- 采取全面的反歧视立法、政治和行政措施,禁止直接、间接和多重歧视和骚扰;
- 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考虑将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罪定为犯罪;
- 加大努力,打击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歧视,包括为此开展宣传运动。
工人权利(除向上述社群提出建议外)
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关于中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5月12日
- 加强监测措施,包括定期开展劳动监察,并加强妇女诉诸保密和独立申诉机制的机会,以解决以怀孕和生育为由对妇女就业歧视问题;
- 批准劳工组织《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和《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
- 审查所有部门的工资,采用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分析性职务分类和评价方法,定期进行薪酬调查,以期更好地了解性别工资差异背后的原因,严格执行同工同酬原则,以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
- 为雇主、工会和雇员提供关于禁止性骚扰的强制性培训,确保所有性骚扰举报得到有效调查、责任人受到适当惩处,并批准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关于中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3月3日
- 废除户籍制度(户口),并确保所有移居城市的农村人口能够同城镇居民一样享有工作机会以及社会保障、住房、卫生保健和教育福利;
- 修订《工会法》,允许劳动者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建制内外成立独立工会;
- 在对待非正规经济方面采取整体方法,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缩小非正规经济的规模,增加正规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机会;
- 确保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是为私营部门劳动者确保此类工作条件;
- 逐步改善非正规经济部门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并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他们状况的正规化;
- 确保各类劳动者都享有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并能在遭受工伤和因工作引起的疾病时充分获得补偿;
- 通过法律界定和禁止骚扰,包括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并规定对性骚扰的刑事处罚;
- 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和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联合国特别程序 (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 的信函 (“来文”)
- 2022年2月3日,JAL CHN 2/2022,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人权捍卫者王建兵、杨茂东(笔名郭飞雄)和唐吉田被逮捕和强迫失踪的信函;政府于2022年4月1日作出的回应(链接)。
- 2019年12月11日,JAL CHN 22/2019,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长沙富能组织健康权利捍卫者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被任意拘留、短期失踪和起诉;政府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19年7月19日,JUA CHN 14/2019,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劳工权利捍卫者柯成兵、危志立和杨郑君被任意拘留、强迫失踪和指控的信函;政府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19年5月1日,JAL CHN 3/2019,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深圳佳士科技公司五名劳工权利捍卫者被逮捕、拘留和指控的信函;政府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18年5月30日, JAL CHN 10/2018,来文由五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可成科技位于江苏省北部宿迁市的工厂涉嫌不安全工作条件及其对受影响工人人权影响的信函;政府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作出回应 (链接)。
妇女权利(除向上述社群提出建议外)
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请参阅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CEDAW) 于2023年5月12日就中国第九次定期报告发布的结论性意见中的所有建议。国际人权服务社在信息图表中进行了总结。建议包括:
- 对歧视妇女作出全面定义,明确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包括交叉形式歧视,并通过适当的执法机制和制裁措施,确保切实有效地禁止歧视所有面临歧视的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藏族和维吾尔族妇女以及来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妇女
- 确保所有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都得到有效调查,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处;
- 修正《反家庭暴力法》,将其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经济暴力、经济控制和忽视以及前亲密伴侣的暴力行为;
- 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卫生保健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强制性和持续的能力建设,内容包括严格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和有关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法律、签发和监测保护令、采用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调查和审讯程序以及提供受害者支助服务;
- 提高妇女对《反家庭暴力法》和有关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措施和服务的认识,包括对保护令以及诸如庇护所等受害者支助服务的认识,并确保在缔约国各地、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能够获得这些服务;
- 为雇主、工会和雇员提供关于禁止性骚扰的强制性培训,确保所有性骚扰举报得到有效调查、责任人受到适当惩处,并批准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 提高学生、教师和公众对2021年通过的新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认识,该规定含有禁止性骚扰和网络欺凌的条款,并监督建立对欺凌、性侵和骚扰学生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
- 将女性退休年龄提高到与男性相同的水平,以增加养恤金福利并解决妇女老年贫困问题;
- 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以及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和服务提供者开展能力建设,使其严格执行2016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及其他措施,包括《国家人口发展计划》(2016-2030年)中设想的旨在防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流产、强迫堕胎和绝育以及杀害女婴的措施,并加强开展宣传运动,使公众更好地认识到这些做法的犯罪性质;
- 加强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和权利,包括自愿和基于权利的计划生育服务,使妇女和青春期少女能够就避孕药具的使用和方法作出自己的知情决定,并将这些服务和权利充分纳入妇女健康管理进程;
- 将适合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纳入各级教育课程,并加强青春期少女和女青年保密获得对青少年友好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途径;
- 确保为司法机构和法律专业学生开展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方案,以消除司法中的性别偏见和歧视性的性别成见;
- 确保这些措施特别解决妇女作为法律诉讼当事方和证人的声音、论点和证词的可信度和分量问题,并消除在考量所谓妇女的适当行为方面的司法偏见
- 通过一项具体战略,消除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并加强教育方案,提倡平等分担育儿责任,提高关于男女对子女(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认识;
- 确保妇女在获得子女监护权方面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
- 确保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承包土地权和宅基地权;
- 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确保她们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家庭财产使用权证上登记自己的姓名
- 依照国际标准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改善拘禁被剥夺自由女子的拘留设施的条件,解决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保证对不同类别的被拘留者以及与子女一起被拘留的妇女作出分别的囚室安排,并确保向被拘留妇女提供适当的保健服务,包括经期卫生。
另外还有,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关于中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3月3日:
- 消除长期存在的性别差距,促进充分获得就业、住房和高等教育;
-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长期存在的性别工资差距,并为此确定具体目标和时限;
- 采取措施消除农村妇女面临的多重歧视,特别是消除在土地保有权和获得教育、卫生保健和就业方面的歧视;
- 加大努力消除性别成见,包括为此更多地利用媒体和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妇女在司法部门、高级公共职位和最高政治领导层中的任职比例,并考虑采用配额制;
- 通过法律界定和禁止骚扰,包括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并规定对性骚扰的刑事处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CRPD),关于中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2年9月1日:
- 与残疾妇女和女童组织进行接触,保证这些组织在安全环境下直接参与所有公共决策进程,特别是参与制定有关性别平等及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强迫婚姻和贩运的政策的相关公共决策进程;
- 为残疾妇女组织分配专项资金,让这些组织能够充分有效地参与起草、制定和执行法律和政策的进程,并参与监测框架,包括参与监测和报告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作的努力;
- 在所有与残疾妇女相关的领域系统地收集和分析关于残疾妇女情况的数据,在此过程中与残疾妇女组织磋商,从而打击多重和交叉歧视,以便为执行第六条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其他国际框架的政策规划提供方向;
- 系统地监测和收集关于残疾人,包括身为家庭暴力、贩运和强迫婚姻受害者的残疾妇女和女童,遭受剥削、暴力和虐待的地点和发生范围的分类数据;
- 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便纳入残疾视角并处理性别暴力的具体风险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在获得保护方面面临的障碍;
- 确保缔约国全国的残疾人可无障碍地获得卫生机构、服务和设备,应特别重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联合国特别程序 (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 的信函 (“来文”)
- 2025年7月17日,JAL CHN 12/2025,来文由八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未能确保二战期间日本皇军有条不紊地建立和控制的所谓“慰安妇”制度的幸存者获得真相、正义、补救和赔偿的信函;政府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回应 (链接)。
残疾人士(除向上述社群提出建议外)
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参见残疾人权利委员会(CRPD),关于中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022年9月1日) 的所有建议。建议包括:
- 制定一项行动计划,以便作为优先事项,杜绝对所有残疾人实施的机构收治,包括在麻风病人聚居地或麻风病村实施机构收治,同时采取措施防止跨机构收治,并制定具体时间框架,提供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明确执行和独立监测的责任,并与残疾人组织,包括残疾妇女组织密切协商,遵循委员会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2022年通过的关于去机构化,包括紧急情况下的去机构化问题的指导方针;
- 出台一项国家战略,以提高所有残疾人,包括农村地区残疾人对《公约》规定的权利的认识,并向他们介绍为保护他们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 面向决策者、司法机构、执法人员、媒体、教育工作者、残疾人事务专业人员、公众和残疾儿童家庭实施关于残疾人权利和残疾人权模式的全面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培训;
- 落实2014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以确保残疾人诉诸司法,包括为不识字的听障人士提供合理便利,并与申请人商谈便利条件,例如以盲文、易读、音频和视频文字转录格式提供文档,以及在法庭上提供自然手语译员;
- 在司法机关、其他司法人员、行政专业人员和其他相关政府官员的专业发展方案中,加强关于《公约》条款和残疾人权模式及二者在国内法中实施情况的内容。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关于中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5月12日:
- 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有适当机会进入劳动力市场,在遭受性别暴力时能够获得司法救助和受害者支助服务,并且能够自由决定自己选择在哪里生活、与谁一起生活;
- 解决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交叉歧视形式,确保她们得到包容并能够享受《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包括为此取消对她们法律能力的限制以及确保她们获得全纳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
- 确保有社会心理残疾的妇女和女童得到有尊严的待遇,并确保她们有效获得社会心理保健服务;
- 加强弱势群体中的女童和妇女,包括农村女童、父母移居城市的女童以及残疾女童和妇女获得各级主流教育的机会,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她们受教育机会的最新分类数据。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关于中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3月3日
- 在所有职业和法律领域采用统一的残疾概念,这一概念应涵盖所有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也提出过这一建议。
联合国特别程序 (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 的信函 (“来文”)
- 2019年12月11日,JAL CHN 22/2019,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长沙富能组织健康权利捍卫者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被任意拘留、短期失踪和起诉;政府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回应 (链接)。
儿童权利(除向上述社群提出建议外)
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关于中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5月12日
- 将人权教育,包括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教育纳入各级教育课程,对教师进行关于人权教育的强制性培训和关于如何避免在学校重复滋生性别不平等的培训,并审查教材,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 提高学生、教师和公众对2021年通过的新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认识,该规定含有禁止性骚扰和网络欺凌的条款,并监督建立对欺凌、性侵和骚扰学生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
- 加强弱势群体中的女童和妇女,包括农村女童、父母移居城市的女童以及残疾女童和妇女获得各级主流教育的机会,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她们受教育机会的最新分类数据;
- 确保少数民族女童和妇女能够获得使用自己的母语,包括哈萨克语、藏语和维吾尔语的授课的机会,并扭转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学校被关闭的现象;
- 废除对藏族女童实行的强制性住宿(寄宿)学校制度,授权建立私立藏族学校并给予补贴;
- 加强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和权利,包括自愿和基于权利的计划生育服务,使妇女和青春期少女能够就避孕药具的使用和方法作出自己的知情决定,并将这些服务和权利充分纳入妇女健康管理进程;
- 将适合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纳入各级教育课程,并加强青春期少女和女青年保密获得对青少年友好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途径。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关于中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3月3日:
- 立即取消对藏族儿童的强制住校(寄宿)制,允许私人设立藏语学校;
- 提高教育总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扭转近年来教育开支比例相对下降的趋势;
- 确保免费开展九年义务公共教育,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资金的平等分配,以保障城乡地区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提供和获得。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CRPD),关于中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2年9月1日:
- 制定战略,以确保残疾儿童参与为执行《公约》开展的具有包容性、适合儿童、透明并且尊重儿童的表达和思想自由权的磋商进程;
- 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将加大对残疾人家庭的支持力度作为优先事项,以强化学习障碍儿童家庭教育支持服务,为残疾儿童开展常态化的、专业化的家庭支持服务以及所需的转介服务,同时强化父母对儿童的监护主体责任;
- 向残疾父母提供具体支持服务,禁止以儿童或父母一方或双方残疾为由将儿童与父母分开,并确保仅在大家庭或替代家庭中提供替代照料,而不是实施机构安置;
- 出台包含接受全纳教育的可实施权利的立法,并制定一项综合行动计划,用于为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儿童落实优质全纳教育,其中应就具体目标、时间框架和预算,特殊学校的资源转移和全纳教育课程作出规定;
- 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着眼于消除残疾儿童教育方面的所有歧视性规定,并就优质全纳教育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没有残疾儿童因残障而被排除在普通教育系统之外。
商业与人权,包括海外商业活动
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关于中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3月3日
- 为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设立明确的监管框架,确保其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而不是带来消极影响;
- 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在缔约国合法注册和/或国有的工商企业实体、其子公司以及次级供应商,特别是但不限于从事原材料开采、建筑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司对在国外经营活动中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确保在中国经营、在中国管辖范围内注册和在国外经营的工商企业实体,包括其次级供应商以及供资机构,对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负责,并在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项目中特别注意土著人民和农民的土地权利、对环境的影响和征用;
- 确保建立监督和监测机制,调查和制裁相关工商企业的有害活动;
- 确保此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能够利用有效的申诉机制和负担得起的有效补救办法,包括司法救济和适当赔偿。
联合国特别程序 (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 的信函 (“来文”)
- 2025年8月19日,JAL CHN 16/2025,来文由十位任务负责人发送,信函关于自2024年以来,原住民女性人权捍卫者德维·阿纳科达(Dewi Anakoda)遭受暴力人身攻击和恐吓,这显然与她揭露印尼哈尔马赫拉岛镍矿开采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有关。该镍矿开采涉及维达湾镍业公司(Weda Bay Nickel,简称WBN)的运营,而中国青山控股集团持有该公司多数股权。我们进一步指出,此案发生在印尼中部和东部哈尔马赫拉岛镍矿开采和冶炼作业对人权造成不利影响的更广泛背景下,尤其与印尼维达湾工业园相关的作业。该工业园是由三家中国公司(青山控股集团、华友钴业和振石控股集团)合资成立的。
- 2025年8月8日,JAL CHN 17/2025,来文由两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塞尔维亚紫金铜业有限公司在塞尔维亚博尔区克里韦利村的采矿活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侵犯人权的指控的信函。
- 2025年7月3日,JAL CHN 11/2025,来文由十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东非原油管道(EACOP)以及蒂伦加和翠鸟项目对环境、气候和人权造成严重影响的指控的信函。根据收到的信息,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在阁下管辖范围内注册)是上述项目的利益相关方。
- 2025年6月11日,JAL CHN 7/2025,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纳米比亚楚梅布冶炼厂(以下简称“冶炼厂”)在运营过程中侵犯和虐待工人及社区成员的人权的信函。2024年9月,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inomine Resource Group Co., Ltd.)成为该冶炼厂的所有者;政府于2025年8月19日作出回应(链接)。
- 2025年5月21日,JAL CHN 6/2025,来文由八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在喀麦隆黄金开采中使用汞的信函,包括国有企业、中国公司以及手工和小规模矿工使用汞的情况,严重损害了以下权利: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的无毒环境的权利;享有安全饮用水的权利;享有食物的权利;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享有适足生活水平的权利;享有生命权;享有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的权利;享有获取信息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以及享有获得补救的权利。政府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回应(链接)。
- 2025年3月10日,JAL CHN 4/2025,来文由两位任务负责人发送,此信函关注来自世界各地,特别是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地区(包括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东亚地区(包括中国(含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日本和韩国)、南亚地区(包括孟加拉国、不丹、印度、尼泊尔、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非洲、中东、北美和南美的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人权问题。这些人口贩运的目的是强迫劳动、强迫犯罪、性剥削以及在东南亚的诈骗中心和诈骗窝点实施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许多受害者被囚禁在类似监狱的环境中,被迫长时间诈骗毫无戒心的目标。据报道,这些侵犯人权的行为是由犯罪集团以及其他来自不同国家的实体/个人实施和协助的,其中包括来自柬埔寨、中国、老挝和缅甸的人员。政府于2025年5月10日作出回应(链接)。
- 2024年10月9日,JAL CHN 14/2024,来文由九位任务负责人发送,此信函关于棕榈油公司涉嫌侵犯土著人民和农业社区的权利,导致土地掠夺和/或限制或剥夺其耕地、耕地和祖传土著土地的使用权。据称,Astra Agro Lestari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未获得必要许可的情况下,未经原住民事先知情同意,也未与农民社区进行有效协商,便在原住民祖传土地和农民社区的土地上开展业务。Astra Agro Lestari隶属于Astra International,而Astra International又隶属于总部位于中国香港的国际集团怡和控股有限公司。原住民和社区领袖以及环境人权捍卫者因倡导其土地权利而面临恐吓和刑事指控。政府并未作出回应。
- 2024年6月25日,JAL CHN 4/2024,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指控加德满都-特莱/马德什快速公路项目建设对尼瓦尔族原住民构成严重且持续的流离失所威胁以及侵犯其人权的信函。亚洲开发银行(ADB)曾支持该快速公路的可行性研究。据报道,该快速公路的建设和开发涉及多家国内外实体,包括来自韩国和中国的企业。政政府并未作出回应。
- 2024年5月16日,JAL CHN 7/2024,来文由八位任务负责人发送,此信函关于台塑河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台塑集团的子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台湾省)于2016年在越南排放有害物质,造成长期不利的人权影响,并特别强调受有毒物质排放影响的人们仍然无法获得有效的补救措施。政府并未作出回应。
- 2024年1月8日,JAL CHN 19/2023,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此信函关于在印度尼西亚廖内群岛省伦邦岛实施一项工业开发项目,将威胁驱逐原住民的祖传土地,并导致他们失去生计。该项目未经原住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此案涉及信义玻璃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注册地在香港的公司)的子公司。政府并未作出回应。
- 2023年9月25日,JAL CHN 17/2023,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此信函询问中国国有国防企业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NORINCO)旗下子公司万宝矿业有限公司继续运营缅甸莱比塘铜矿的影响;政府并未作出回应。
- 2023年4月28日,JUA CHN 3/2023,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此信函关于沙特阿拉伯霍维塔特部落成员涉嫌遭受迫害,他们面临三人被处决和另外三人被长期监禁的风险,而这些部落成员一直在抵抗根据“新未来城”(NEOM)项目(沙特2030愿景的一部分)被驱逐出家园;政府并未作出回应。
- 2023年1月13日,JAL CHN 11/2022,来文由九位任务负责人发送,此信函关于Coastal GasLink管道项目(加拿大)的开发对韦图韦特安(Wet’suwet’en)原住民及其社区构成严重风险;政府并未作出回应。
- 2022年10月19日,JAL CHN 9/2022,来文由十一位任务负责人发送,此信函关于玛雅铁路开发项目(墨西哥)对人权的实际和潜在影响;政府并未作出回应。
- 2022年9月16日,JAL CHN 7/2022,来文由三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2015年至2022年阿根廷 Veladero 矿四起有毒物质泄漏事件的信函;政府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2年1月18日,JUA CHN 1/2022,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一群越南移民工人在塞尔维亚北部城市兹雷尼亚宁附近的玲珑建筑工地遭受人权侵犯的信函;政府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1年6月7日,JAL CHN 6/2021,来文由三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智利妇女和女童性与生殖健康权利受到侵犯的信函,其中一家涉事公司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中国;政府于2021年8月6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1年3月30日,JAL CHN 3/2021,来文由七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总部位于美国的实时视频聊天网站 Omegle 涉嫌在网络上传播自发生成的、实时直播的性活动和材料(包括描绘或以其他方式呈现儿童参与露骨性行为的材料)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信函;政府于2021年5月7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1年3月12日,JAL CHN 18/2020,来文由七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外维吾尔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工人遭受强迫劳动、任意拘留和人口贩运的指控信函;政府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回应 (链接)。 [已向64家涉事公司发出特别程序来文信函]
- 2021年3月17日,JAL CHN 2/2021,来文由两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运营或计划运营的燃煤电厂造成的污染、废物和气候变化影响,涉嫌侵犯人权的信函;政府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0年7月20日,JAL CHN 15/2020, 来文由十一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拟建的弗里达河金铜矿及相关尾矿坝(“塞皮克开发项目”,巴布亚新几内亚)对人权及相关基础设施构成严重风险的信函;政府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回应 (链接1 和 链接2)。
- 2019年6月17日,JAL CHN 8/2019,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致信政府,询问有关秘鲁拉斯班巴斯采矿项目背景下土著社区成员 Gregorio Rojas Paniura、Edison Vargas Huamanga 和 Nohemí Portilla Vargas 被定罪一事的信函,政府并未作出回应。
- 2019年4月12日,JAL CHN 2/2019,来文由五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一名人权捍卫者因与世界银行及其监察小组合作开展刚果民主共和国高优先级道路重新开放和维护项目(ProRoutes)而遭受死亡威胁和绑架未遂的信函;政府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18年9月27日,JAL CHN 18/2018,来文由八位任务负责人发送,此信函关于指控柬埔寨柏威夏省25个村庄至少946户家庭的农地和林地被剥夺和清理,原因是这些土地被授予中国甘蔗企业广东恒福集团的五家柬埔寨子公司;政府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18年6月26日,JAL CHN 11/2018,来文由八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中国矿业公司在厄瓜多尔“里奥布兰科”金银矿开采活动中涉嫌绑架和威胁原住民权利捍卫者的指控的信函;政府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18年5月22日,JAL CHN 9/2018,来文由五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津巴布韦烟草农场工人(包括儿童)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的信函;政府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回应 (链接)。
特别程序的新闻稿,包括向中国政府提出的建议
- 2022年12月7日:联合国专家表示,墨西哥政府和企业必须解决“玛雅列车”项目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关公司和投资者主要位于西班牙、美国和中国
- 2022年1月21日:联合国专家对涉嫌向塞尔维亚贩运越南移民工人深表关切,敦促中国:
- 确保在其境内或在其管辖范围内经营的企业尊重所有劳动者的人权,这不仅包括依赖外来劳工的企业,也包括劳务派遣机构。
“一带一路”倡议
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关于中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3月3日
- 审查目前的贷款偿还条件,确保借款国不会因不可持续的债务而负担过重,特别是在全球利率上升的情况下,并考虑在这方面与其他缔约国和国际伙伴进行协调;
- 确保以国际最佳做法进行今后的贷款谈判,以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包括为此开展没有腐败的透明程序;
- 只向具有可持续成本效益比并需要使用借款国国内供应商和劳动力的项目提供贷款;
- 对于有还款困难的借款国,减少使用延长还款时间和延长宽限期的惯常方法,更多地进行重新谈判和/或取消债务;
- 确保贷款条件有助于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
环境与气候变化
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关于中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5月12日:
- 确保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在制定关于气候变化、应灾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方面得到与男子平等的代表;
- 解决气候变化对妇女的生计和获得资源机会的影响,确保她们不受过度影响。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关于中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3月3日:
- 采取措施实现《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特别是为此提高排放税;
- 进一步扩大排放权交易制度,涵盖目前尚未纳入的行业和部门;
- 尽一切努力取代能源结构中的化石燃料,包括增加可再生能源这一替代能源;
- 停止批准在缔约国境内外建造燃煤电厂,暂停正在进行的建厂融资;
- 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应措施,保护环境,应对环境退化问题,同时考虑到环境退化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特别是考虑到对受影响最严重和最边缘化群体的影响;
- 从速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在治理、机构绩效和预算方面将该战略的落实工作作为优先事项。
朝鲜难民 (DPRK)
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关于中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5月12日:
- 确保来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被贩运妇女和女童不因违反移民法而被视为犯罪,并确保她们能够获得临时居留许可和基本服务,包括医疗、社会心理咨询、教育、其他收入机会和康复方案;
- 允许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相关人道主义组织充分和不受阻碍地接触来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贩运受害者;
- 使来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自愿或被迫与中国公民结婚或未登记同居并生育子女的妇女和其他被贩运妇女的地位正常化;
- 确保其子女获得出生登记且有资格获得中国国籍,不受歧视地获得教育和医疗保健,并允许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叛逃妇女的子女随其母亲离开中国。
联合国特别程序 (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 的信函 (“来文”),涉及至少 3,253 人
- 2024年5月23日,UA CHN 11/2024,来文由一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 CHN 9/2023 号指控信的补充信息信函。信中指出,受害者面临被强制遣返的风险,这违反了不驱回原则;政府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4年3月22日,JAL CHN 3/2024,来文由五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妇女和女童被贩运至中国的信函。据收到的信息,朝鲜的妇女和女童被贩运至中国,用于强迫婚姻、性剥削、强迫劳动和家庭奴役,尤其是在2020年边境关闭之前;政府于2024年5月12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3年7月18日,JAL CHN 9/2023,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至少2000人被任意拘留的信函;政府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3年6月7日,JUA CHN 7/2023,来文由两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2022年1月10日紧急呼吁UA CHN 13/2021中提及的其中一名个人的最新信息的信函;政府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2年12月28日,UA CHN 13/2022,来文由一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一位朝鲜公民于2021年6月18日或19日在其熟人家中被捕,此后一直被拘留的信函;政府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2年1月10日,JUA CHN 13/2021,来文由两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中国逮捕、拘留和威胁遣返6名朝鲜公民的信函;政府于2022年4月4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1年8月23日,JAL CHN 8/2021,来文由三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至少1170名朝鲜公民在中国被捕、拘留和面临遣返威胁的信函;政府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0年10月27日,JUA CHN 19/2020,来文由三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中国逮捕、拘留和威胁遣返朝鲜公民的信函;政府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20年2月21日,UA CHN 4/2020,来文由一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七名朝鲜公民在中国被捕、拘留并面临遣返威胁的信函;政府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19年9月27日,UA CHN 20/2019,来文由一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之前有关15名朝鲜公民被逮捕、拘留和遣返威胁的通信(UA CHN 7/2019、UA CHN 10/2019、UA CHN 11/2019),收到消息称,2019年9月17日,9人从辽宁省鞍山市拘留中心被转移到其他地方,另有3名儿童被安置在另一个设施中,据报道他们也被转移;政府并未作出回应。
- 2019年9月23日,UA CHN 19/2019,来文由一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8名朝鲜公民在中国被捕、拘留并面临遣返威胁的信函;政府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19年7月17日,UA CHN 13/2019,来文由一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8名朝鲜公民在中国被捕、拘留并面临遣返威胁的信函;政府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19年5月28日,UA CHN 10/2019,来文由一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两名朝鲜公民被捕、拘留并面临遣返威胁的信函,他们目前被关押在辽宁省鞍山市警察局;政府于2019年7月3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19年5月27日,UA CHN 11/2019,来文由一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五名朝鲜公民在中国被捕、拘留并面临遣返威胁的信函;政府于2019年7月3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19年4月30日,UA CHN 7/2019,来文由一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七名朝鲜公民被捕、拘留并面临遣返威胁的信函,他们目前被关押在辽宁省沈阳市的一个派出所;政府于2019年6月3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18年11月30日,JUA CHN 23/2018,来文由三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五名朝鲜公民被捕、拘留及面临遣返威胁的信函(他们目前被关押在嵩明警察局);政府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 2018年10月10日,UA CHN 20/2018,来文由一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五名朝鲜公民目前被关押在吉林省白山拘留中心,并面临被遣返威胁一事的信函;政府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18年9月26日,JUA CHN 19/2018,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五名朝鲜公民和一名在中国出生的婴儿目前被关押在辽宁省开原市,并被逮捕、拘留和面临遣返威胁的信函;政府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回应 (链接)。
- 2018年3月6日,JUA CHN 6/2018,来文由两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即将强制遣返六名据称目前被中国当局拘留的人员返回朝鲜的信函;政府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回应 (链接)。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关于四人的意见
- 2018年8月20-24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54/2018 涉及姜京熙 (Kyeong-Hee Kang)、金承哲 (Seung Cheol Kim)、李锦南 (Keum Nam Lee) 和李明珠 (Myung-Ju Lee) 分别于2008年8月25日(姜京熙)、2001年7月(金承哲)、1999年12月(李锦南)和2004年12月(李明珠)被拘留一事。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 和 V,对姜京熙、金承哲、李锦南和李明珠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工作组敦促中国:
- 立即释放姜京熙、金承哲、李锦南和李明珠,并根据国际法赋予其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 确保对姜京熙、金承哲、李锦南和李明珠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他们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特别程序的新闻稿,包括向中国政府提出的建议
- 尊重国际法所保障的不驱回原则,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任何人都不得被遣返回一个其有可能面临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其他无法挽回的伤害的国家,包括使用死刑和强迫失踪。
对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的歧视
联合国特别程序 (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 的信函 (“来文”)
- 2020年4月29日,JAL CHN 10/2020,来文由五位任务负责人发送, 关于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强迫驱逐以及国家和私人行为者在遏制新冠疫情的措施和限制措施中对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不成比例地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特别是在中国南方广东省省会广州,这里是中国非洲人后裔人口最多的地区;政府于2020年6月25日作出回应 (链接)。
其他
特别程序的新闻稿,包括向中国政府提出的建议
- 2024年8月9日: A/HRC/57/55/Add.1: 对中国的访问 – 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享受人权的不良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埃琳娜·窦涵的报告
- 2024年5月17日: 联合国专家称单边制裁不得用作针对中国的外交政策工具和经济胁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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