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关于香港人权状况建议的资料库

本页面汇集了联合国人权机构(包括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联合国条约机构以及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自2018年以来就香港人权状况发布的所有建议。建议按主题和受影响社群排序。

最新更新,2025年7月29日 

本资料库汇编了自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次普遍定期审议以来,联合国人权机构向香港政府提出的所有建议。 

这些建议包括:联合国条约机构在2022年残疾人权利委员会(CRPD)和2023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对中国(包括香港)进行审议后发布的结论性意见,以及人权事务委员会于2022年6月对香港进行的审议联合国特别程序(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的来文和新闻稿,包括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意见;以及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的新闻稿。 

这些联合国机构由来自各个地理区域的独立、公正的专家组成。 

本资料库并未涵盖所有主题,亦未收录上述联合国机构发布的所有建议。它保留了特定联合国机构所发布建议的原文,并略作格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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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所有建议,2022 年 7 月 22 日,包括 

  • 采取具体步骤废除现行《香港国安法同时避免适用该法 
  • 确保颁布新《香港国安法》的立法进程包容、透明,并促进民间社会和公众自由、公开和有意义的参与,确保包括本委员会在内的国际人权机制对现行《香港国安法》表示的关切得到处理,以确保新的立法完全符合《公约》; 
  • 采取有效措施,包括设立一个独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保障及时获得合格法律援助和选择律师的权利,包括在根据《香港国安法》被指控者的案件中 
  •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司法独立,保护司法机构不受任何形式的干预 
  • 尊重和保护公正审判权,不因政治意见或其他理由受到歧视; 
  • 根据《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律师,特别是代理反对派人物或抗议者以及要求进行司法审查的律师,使其免受骚扰、恐吓和攻击。中国香港还应确保迅速、独立和彻底地调查所有此类指控,确保起诉施害者,罪名成立的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 
  • 废除《刑事罪行条例》中有关煽动叛乱的条款,并避免使用这些条款压制批评和反对意见的表达 
  • 审查未决的煽动叛乱案件,确保没有人因合法行使表达自由权而被起诉或成为针对目标 
  • 停止对正当行使表达自由权的记者、政界人士、学者、人权维护者、学生和公众适用《香港国安法》和关于煽动叛乱的立法;  
  • 终止所有因行使表达自由权而被指控的记者和个人的案件,并向他们提供适当赔偿 
  • 确保所有媒体机构的编辑独立性,保护记者免受恐吓和攻击,并调查所有此类案件; 
  • 立即停止审查公共图书馆,包括学校图书馆的书籍和其他资料,让因据称违反《香港国安法》或违背国家安全利益而下架的书籍和其他资料重新归位; 
  •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尊重和确保和平集会权,包括为为集会提供便利,只有在为实现《公约》所确认的可允许目标之一而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施加相称的限制;  
  • 取消对工会的所有限制措施,终止工会会员因其工会活动而被指控的所有案件 
  • 审查《社团条例》和其他相关立法,以消除社团注册和管理的程序性和实质性障碍,使之符合《公约》第二十二条; 
  • 确保民间社会组织的成员和代表不因为了本次审议与委员会接触、与其他国际人权机制,包括其他条约机构、人权理事会、理事会特别程序和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或国际非政府组织接触而在《香港国安法》之下受到指控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受到伤害; 
  • 确保对警察过度使用武力的所有指控,特别是在2019年7月至11月的抗议活动中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立即得到彻底、公正的调查,确保对责任人提起诉讼,认定有罪的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人获得补救;并考虑在这方面设立一个调查委员会; 
  • 审查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的现行准则和条例,确保完全符合《公约》、《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以及《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 
  • 设立一个具有适当权力的完全独立的机制,负责对关于警察不当行为或滥用权力的投诉进行适当调查,并就所进行的调查和调查结果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 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禁止在所有公共和私人领域一切形式的直接、间接和多重歧视,包括基于年龄、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等所有被禁止的歧视理由的歧视; 
  • 加紧努力,打击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LGBTI)的歧视,包括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 
  • 建立一个法律框架,明确禁止和防止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歧视、骚扰、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确保所有此类案件得到彻底调查、起诉和制裁,并使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 
  • 制定快速、透明和便利的程序,从法律上承认跨性别者的性别,并立即终止要求进行医学上不必要的变性手术的政策; 
  • 废除两星期规则和留宿要求,同时采取具体行动解决其对外籍家庭佣工的不利影响 
  • 提供有效的投诉机制,报告虐待和剥削行为,同时考虑到外籍家庭佣工的独特工作环境; 
  • 确保剥削和虐待案件得到彻底调查,确保起诉施害者,罪名成立的予以适当惩处,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 
  • 审查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法律规定,以便根据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将一切形式的人口贩运定为犯罪,并考虑为此通过一项全面的反人口贩运法 
  • 采取具体步骤,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实行普选 
  • 同时,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改革选举制度,包括: 
    • 增加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中由普通选民直接选举的议席数目 
    • 增加选举委员会的普通选民人数 
    • 在行政长官选举方面采用公众投票做法; 
    • 修订候选人资格标准,以确保候选人的多样性; 
    • 审查取消资格的标准和程序,废除歧视性标准。 
    • 撤销取消当选官员资格的决定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关于中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5月12日 

  • 考虑撤销对第十一条第2款、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适用于中国香港的保留;  
  • 加强保护妇女人权的立法框架,包括修正《性别歧视条例,并且: 
    • 修正有关条款,规定雇主有积极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和应对工作场所性骚扰,并采取步骤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时和有效的救济途径; 
    • 废除关于间接歧视案申索人必须证明有歧视意图才可获得损害赔偿的条款; 
    • 按照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建议,通过关于性倾向歧视、性别表达歧视和基于身体特征的歧视的立法; 
    • 确保小型屋宇政策的适用不歧视妇女 
  • 妇女事务委员会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监测和公开报告妇女人权状况; 
  • 加强妇女事务委员会与独立妇女权利组织的合作; 
  • 制定一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行动计划,以指导中国香港促进所有部门的男女实质平等,该行动计划应确定有时限的指标、目标和适当的监测和问责框架,包括公开报告要求; 
  • 加强提供公职人员能力建设,包括制定关于将性别平等纳入政府各类政策主流以及顾及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的全面准则; 
  • 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监管文书、政策和做法、外联和支助方案、资源分配、优惠待遇、有针对性的征聘以及雇用和提升妇女,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在《公约》所涵盖的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在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 促进公职人员、议员、决策者、雇主和公众了解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 
    • 监测暂行特别措施的执行情况,评估这些措施对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影响,系统地收集关于暂行特别措施影响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 紧急向议会提交关于性罪行的立法草案供其通过,其中纳入强奸的定义,该定义以未经同意为基础,涵盖任何未经同意的性行为,并按照国际人权标准考虑到所有胁迫情况; 
  • 鼓励举报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以及网络暴力和盯梢骚扰,为此在警察局设立性别反应特别单位,接收和登记妇女的投诉,以及通过一项证人保护方案并为其提供充足的资金; 
  • 增加女法官、女检察官和女警官的人数,为司法人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能力建设,使其能够严格适用相关刑法条款并采用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调查和审讯方法; 
  • 受害者支助服务和由非政府组织管理的足够数量的庇护所提供充足的资金,并确保其可及性; 
  • 与政府统计处协调,通过收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事件数据的统一规程,数据按暴力形式、年龄、地区、残疾状况以及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关系分类; 
  • [中国]将《巴勒莫议定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香港 
  • 通过全面的打击贩运立法 
  • 加紧努力,开展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防止贩运,包括为此交流信息和协调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 
  • 废除关于“卖淫场所”的立法条款,加强对卖淫妇女的保护,并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替代收入机会; 
  •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和第23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具体措施,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例如采用最低配额或均等制度,以促进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 
  • 考虑到和平集会权利极为重要,在考虑对一年一度的劳动和妇女权利及性别平等游行等民主活动的限制时,不要过度优先注重公共秩序和安全问题; 
  • 加大努力,消除长期存在的性别工资差距,包括为此与雇主协会和工会合作,在所有职业部门、包括公共服务部门定期进行性别薪酬审查,采用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分析性职务分类和评价方法; 
  • 加强法律保障措施,保护移民家政女工免遭雇主及招聘和安置机构的歧视和虐待,包括为此增加对私人家庭的劳动监察,并有效调查和惩罚雇主的剥削和虐待做法; 
  • 考虑延长两星期规则,以确保合约被终止的移民家政女工有足够的时间寻找其他工作或向前雇主提出欠薪索赔; 
  • 废除留宿规则或确保留宿为可选择的方式; 
  • 使立法与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协调一致 
  • 确保劳动监察当局毫不拖延地跟进移民家政工人提出的关于虐待或剥削的申诉; 
  • 继续努力消除女同性恋、女变性者和女跨性别者在就业、教育和获得保健服务方面遭受的交叉形式歧视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关于中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3月3日 

  • 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具有广泛授权的独立特区人权机构,并为其充分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任务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 与中国合作,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确保司法机构完全独立,并确保国家安全立法不被用来任意干涉司法独立 
  • 立即向人权维护者民间社会行为体记者、人权律师和其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维护者提供所有正当程序保障,包括让他们在[逮捕、拘留和审判]诉讼的每个阶段获得独立和有效的法律代理; 
  • 撤销国安处举报热线 
  • 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采取全面的反歧视立法、政治和行政措施,禁止直接、间接和多重歧视,包括明确禁止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骚扰、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并将此类行为定为犯罪; 加大努力,打击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歧视,包括为此开展宣传运
  • 动; 
  •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长期存在的性别工资差距,并为此确定具体目标和时限; 
  • 加大努力消除性别成见,包括为此更多地利用媒体和开展宣传活动; 
  • 提高妇女在高级公共职位中的任职比例,包括为此考虑采用配额制; 
  • 加大努力解决青年失业问题,例如为此实施有针对性的公共部门就业计划和/或为私营部门公司提供青年就业用人补贴,以及颁布立法明确禁止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
  •  扩大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覆盖所有类别的雇员,并修订“两周规则”和留宿要求,让外来家庭佣工能够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 充分监测外来家庭佣工的状况,包括提高对雇主的罚款额度,增加劳动监察部门的突击检查,以及加强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的措施; 
  • 审查《职工会条例》、《公安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 及其执行情况,以确保自由组建工会的权利的行使; 
  • 扩大职业退休保障计划的覆盖范围,提高养老金金额,以确保适当的生活水准,特别是在通货膨胀率快速上升的情况下; 
  • 审查《安老服务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以确保充分考虑到人权;  
  • 扩大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的覆盖范围,并考虑增加对公共住房建设项目的拨款; 
  • 降低公共住房申请资格的经济门槛; 
  • 与中国合作,审查立法,确保学生、教师和其他大学工作人员充分享有学术自由 
  • 与中国合作,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以充分确保艺术自由和历史、文化和科学权利的享有; 
  • 采取措施实现《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特别是为此提高排放税; 
  • 进一步扩大排放权交易制度,涵盖目前尚未纳入的行业和部门; 
  • 尽一切努力取代能源结构中的化石燃料,包括增加可再生能源这一替代能源; 
  • 停止批准在缔约国境内外建造燃煤电厂,暂停正在进行的建厂融资。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CRPD),关于中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2年9月1日: 

  • 使伤残津贴计划的资格标准符合人权模式,并在所有专业和法律领域采用统一的与《公约》的宗旨和原则一致并涵盖所有残疾人的残疾概念; 
  • 确保在所有立法、公共文件和公共话语中消除提及残疾人时所用的所有贬义词语 
  • 通过法律和政策,取消替代决策制度,代之以尊重残疾人的自主权、意愿和偏好的协助决定机制,并确保残疾妇女的有效参与,以便为起草法律和政策提供参考;  
  • 审查所有法律,以便撤销因宣称某人无法律行为能力或因某人残疾而实施的所有对权利的限制; 
  • 就残疾人的法律能力权利的要求向主管部门,包括执法机构和法院,提供培训; 
  • 设立一个独立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关于警察对参加公众示威的残疾人实施暴行的指控,并确保在参加公众示威后权利受到侵犯的残疾人得到适当的支持和赔偿,包括康复; 
  • 与残疾人组织包括残疾妇女组织密切磋商,制定一项行动计划,作为优先事项,杜绝对所有残疾人实施的机构收治,支持从机构转向在社区中生活,并制定具体时间框架,提供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明确执行和独立监测的责任; 
  • 立即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对该法进行独立审议,以确保其符合人权和国际法; 
  • 迅速采取行动,释放由于被指控犯有恐怖主义和颠覆国家安全罪而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残疾人权维护者 
  • 采取措施,以确保人权组织,包括残疾人组织,在安全的环境下运作并能够寻求、接受和使用外国或国际来源的资金而不受到不当阻碍; 
  • 划拨充足资金,制定一项多年期精神卫生保健计划,包括在中国香港各地设置基于社区和基于人权的精神卫生服务和支助; 
  • 建立一个独立的人权监测机制,该机制应任务广泛并且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联合国特别程序的信函和新闻稿 

联合国特别程序 (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 的信函 (“来文”) 

  1. 2024年3月22日,JOL CHN 5/2024,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3条制定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又称第23条立法),于2024年3月8日在宪报发表,并于2024年3月19日由立法会通过;政府于2024年7月8日作出回应 (链接)。 
  2. 2024年1月25日,JAL CHN 2/2024,来文由一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在黎智英(Jimmy Lai)正在进行的审判中,可能会采纳据称是通过酷刑或虐待而获得的证据;政府于2024年6月7日作出回应 (链接)。 2023年8月31日,JAL CHN 16/2023,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国家安全立法(NSL),特别是于2023年2月6日开始的依据国安法对47人案的审判,以
  3. 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警察以国安法的罪名对7名自我流放的人士签发逮捕令;政府于2023年10月5日和2023年11月1日作出回应 (链接见 1 和 2)。 
  4. 2023年7月25日,JOL CHN 12/2023来文由五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公共咨询文件以及有关金融服务公司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部在2022年12月发布的众筹活动的具体建议;政府于2023年8月21日和2023年9月25日作出回应 (链接见 1 和 2)。 
  5. 2023年4月19日,OL CHN 2/2023来文由一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国家安全法》规定的信,对法律援助计划的修正案以及对香港法律从业人员法案的修正案;政府于2023年6月23日作出回应 (链接1, 链接2)。 
  6. 2023年3月17日,JAL CHN 1/2023,来文由五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黎智英(Jimmy Lai) ;政府回应于2023年5月1日作出回应 (链接)。 
  7. 2022年2月14日,OL CHN 3/2022来文由一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国家安全法》执法司法活动的适用性;政府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回应 (链接)。 
  8. 2021年9月24日,JUA CHN 10/2021来文由五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女性人权捍卫者和民主活动人士邹幸彤;政府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回应 (链接)。 
  9. 2021年8月13日,JAL CHN 9/2021;来文由三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国家安全法》颁布以来香港特区言论自由、教育自由和学术自由权利受到侵蚀;政府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回应 (链接)。 
  10. 2020年9月1日,JOL CHN 17/2020来文由七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香港特区《国家安全法》;政府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回应 (链接)。 
  11. 2020年6月19日,JOL CHN 13/2020来文由七位任务负责人发送,信函表达了对《国家安全法草案》中提出的香港特区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拟议修改的严重关切;但尚未得到政府回应。 
  12. 2020年5月4日,JAL CHN 9/2020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香港特区逮捕的15名民主派活动人士,这些活动人士因参与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的和平抗议活动而被捕;政府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回应 (link)。 
  13. 2020年4月23日,JOL CHN 7/2020来文由六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反恐怖主义法》”)和《刑事罪行条例》(“《煽动法》”),鼓励审查和重新考虑某些关键方面,以确保这些条例符合中国对香港特区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政府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作出回应 (链接1, 链接2, 链接3, 链接4, 链接5)。 
  14. 2020年2月19日,JAL CHN 3/2020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在2019年6月香港爆发的大规模民权抗议活动中,对医护人员的骚扰、恐吓和逮捕;政府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回应 (link)。 
  15. 2020年2月11日,JAL CHN 1/2020来文由两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香港四项反歧视条例之一《种族歧视条例》;政府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的回应 (链接)。 
  16. 2020年1月29日,JAL CHN 2/2020来文由两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在香港2019年6月至12月示威活动中涉嫌不当使用化学制剂;政府于2020年4月21日(链接) 和2020年4月28日 (链接1, 链接2, 链接3) 作出回应。 
  17. 2019年6月28日,JAL CHN 12/2019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涉嫌对和平示威者和人权捍卫者过度使用武力以及涉嫌任意逮捕香港参与和平示威活动的人士;政府于2019年9月7日 (链接) 和2019年9月24日 (链接) 作出回应。 
  18. 2019年5月2日,JAL CHN 4/2019来文由四位任务负责人发送,关于戴耀廷先生、陈健民先生、朱耀明先生以及其他六名人权捍卫者因参与2014年雨伞运动抗议活动而被判刑;政府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回应 (链接).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意见   

  1. 2023年5月1日,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WGAD) 的 意见 30/2023,涉及邹幸彤,于2021年9月8日被拘留。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确定根据法律类别 I,II,III 和 V,对邹幸彤的拘留是任意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敦促中国: 
    • 采取必要的步骤对邹幸彤的情况进行补救,毫不拖延,并符合相关的国际规范,包括《世界人权宣言》(UDHR) 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CCPR) 中规定的规范。 
    • 修改《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以确保其根据《公约》第9和第14条的规定遵守其义务。 
    • 确保对任意剥夺邹幸彤自由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和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的措施。

 

特别程序的新闻稿,包括向中国政府提出的建议 

  • 2025年1月24日:特别报告员呼吁将安全作为确保受教育权的基本要素 
    • “当个人被指控使用教育活动来促进针对国家的宣传时,例如在伊朗,或者当学术自由受国家安全法的限制时,教育就不会蓬勃发展。” 这位专家在援引香港在中国的法令时说道。 
  •  
  • 2024年1月3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联合国专家警告不要采纳黎智英案中据称通过酷刑获取的证据 
    • 有关报纸所有者兼编辑黎智英审判中一名关键检方证人的证据是通过酷刑获取的指控,在任何证据将被纳入目前的诉讼程序前立即展开调查。 
    • 调查所有酷刑指控,起诉或引渡嫌疑人,惩罚责任人,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 
  • 2024年1月22日:联合国专家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局撤销对黎智英的所有指控,并呼吁将其释放  
    • 撤销对黎智英的所有指控,并立即将其释放。 
    • 重申了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废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呼吁 
  • 2023年10月9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联合国专家对依据《国家安全法》持续进行审判和发出逮捕令表示关切 
  • 2021年10月12日:香港:对根据国安法逮捕深表关切,联合国专家呼吁审查 
  • 2020年5月13日:专家敦促香港不要以刑事指控压制和平抗议 
  • 2019年9月12日: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联合国专家们敦促中方尊重抗议者的权利  

 

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新闻稿 

  1. 2024年8月27日:联合国人权办中国业务的最新动态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和人权问题 
  2. 2024年5月31日:蒂尔克对中国香港使用《国安法》表示遗憾 
    • 正如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所说,这项立法应当被废除,与此同时,不应加以适用。 
    • 立即无条件释放所有根据《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以及根据《基本法》第23条制定的新的国家安全条例而被任意逮捕和拘留的人。 
  3. 2024年3月19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表示,仓促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是香港人权的倒退 
  4. 2021年1月7日:联合国人权办公室发言人利兹·斯罗塞尔 (Liz Throssell) 就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表评论  
    • 立即释放2021年1月6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逮捕的53名政治活动人士、学者、前立法会议员、现任区议员和律师; 
    • 履行其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下的义务,避免利用《国家安全法》压制言论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 在正在进行的调查中保障言论自由权,包括允许记者和新闻机构充分自由地行使他们的合法职能。 
  5. 2020年6月19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巴切莱特表示,安全法必须符合人权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