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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与反歧视权

承认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以及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世界人权宣言》序言。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提到每个人“都是自由的,我们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承认所有人的内在平等是相互尊重并确保每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关键。

政府或当局根据种族、性别、宗教和一系列其他特征对人们进行不利的歧视是根本错误的。

要实现人人平等的权利,有时需要做出重大改变或采取措施来克服根深蒂固的系统性或结构性的歧视。

我们都有平等和免受歧视的权利,政府不仅要确保现有制度不存在歧视,还有责任确保在私营部门不存在歧视。

歧视的类型

有些歧视被称为“直接歧视”,例如,如果一家餐馆因为某人是有色人种而拒绝为其服务,这就是一个明显的直接歧视案例。其他形式的歧视被称为“间接歧视”,这是当一项法律或政策即使不是故意针对特定群体,但对该群体产生过多的负面影响。例如,有人担心严格的“选民身份证法”过多地将某些少数民族排除在投票之外,因为他们不太可能拥有驾驶执照或其他需要的身份证件。

受保护的特征和平等的权利

在世界各地,人们都在努力消除种族主义,并消除继续给有色人种制造不公平障碍的结构性种族主义。

女权主义者和人权捍卫者也在解决性别歧视问题和促进性别平等。

人们面临歧视的理由会相互强化和恶化。例如,种族和性别共同抑制了黑人女性的发展进步,单独一个因素可能不会达到这样的程度。

各种人权机构和机制,如平等和人权委员会,都力求防止政府、当局和企业基于特定特征将人们排除在外或不公平对待他们。这些特征包括政治信仰、性取向、性别认同和表达、残疾、宗教、民族或种族出身、年龄或其他身份,例如作为人权捍卫者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