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普遍定期审议简报:中国滥用国家安全限制人权

这份提交的关于对中国第四次普遍定期审议(UPR)的意见书指出,中国政府滥用定义不明确的国家安全立法,将其视为结构性滥用,也是系统性、广泛的对维吾尔人、藏人以及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人权捍卫者和律师的侵权行为的共同根源。

2018 年 11 月中国第三次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中国政府积极接受了其中大部分的建议,认为大多数“已经实施”。然而,包括国际人权服务社在内的五个组织联合发布的普遍定期审议中期报告得出的结论是,这些建议并未得到落实.

国际人权服务社分析了联合国人权机构自 2018 年 1 月以来发布的一系列建议,发现:

  • 当局系统地援引国家安全来打击人权捍卫者,对整个民间社会产生寒蝉效应;
  • 批评或反对意见被定性为对国家安全的威胁,证明对言论自由的深远限制是正当的;
  • 国家安全立法绕过基本的正当程序,允许全面拒绝接触法律顾问,并通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RSDL)实施强迫失踪;
  • 中国这样做违反了其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因为出于国家安全动机的限制有违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的标准。

根据联合国人权机构提出的建议,国际人权服务社敦促中国政府:

  • 全面审查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框架;
  • 立即停止滥用国家安全的行为;
  • 审查中国《刑事诉讼法》并废除允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RSDL)的规定
  • 终止法律规定或非法实施的一切形式的强迫失踪;
  • 废除中国《刑法》第 105 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第 103 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
  • 确保任何线上和线下的监控,包括国家安全事务的监控,均符合国际人权法,包括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标准;
  • 废除香港的《国家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