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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专家谴责针对中国人权律师的做法

新近发布的一份联合国特别报告员的信函记录了中国人权律师被吊销执照以及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加强意识形态控制的情况。这位联合国专家谴责失踪、闭门审判、骚扰亲属、旅行禁令和其他针对人权律师的侵权行为。

2024 年 2 月 14 日,联合国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玛格丽特·萨特思韦特 (Margaret Satterthwaite) 就影响中国境内人权律师的侵犯人权行为模式致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这封长达 12 页的信函在经过两个月的保密期后于 2024 年 4 月 14 日才公开,联合国专家在信中审查了针对律师执业和律师事务所的两项行政措施,认定它们“不符合有关公平审判权的国际标准,并且在适用时可能通过限制律师的工作和自由来限制中国律师的职能。”

2016 年修订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列出了律师的一系列禁止行为,包括“煽动静坐、举横幅、喊口号、声援”以及“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中国共产党]或政府的不满”,或为“邪教”(用于指代法轮功练习者的术语)辩护。2018年 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允许律师事务所对有上述行为的律师不予解聘或者采取制裁措施的,可以吊销其执业资格。这两项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行业的思想管控,规定“律师应当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特别报告员还询问了司法部监督下的律师事务所每年三月至五月间进行的律师年检制度。

联合国专家在信中提到了自 2018 年以来就个案向政府发出的 12 封信,其中包括李昱函丁家喜、许志永、覃永沛唐吉田常玮平和余文生。

她根据中国在国际人权法和标准下的义务,进一步审查法律规定和政府实践,包括尊重和保护《世界人权宣言》(UDHR) 和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法以及《律师作用基本原则》规定的公平审判权。

她对侵犯人权的模式表示担忧,这些“针对律师办理敏感案件的措施”的实施,干扰了律师执业。这包括通过暂停或吊销人权律师的执照,而在事实上取消他们的律师资格。这些模式“可能为系统性侵犯公平审判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打开大门”,并为处理敏感案件的人权律师创造“令人不寒而栗的环境”。

特别报告员认为:

  • 中国自 2017 年以来就采取了“利用法律规定吊销或暂停多名人权律师执业执照的模式”,鉴于“本办法的适用使中国当局有权暂时或无限期地剥夺律师的执业权利”,并且“如果律师没有就业,其执业许可证可在六个月后无限期失效”。采取这些措施,“律师没有任何反对或上诉的程序。”
  • “中国已实施这些法律,根据中国《刑法》指控处理敏感案件的律师犯有国家安全罪,特别是‘颠覆国家政权’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第105条),这些罪名可判处长期监禁。”
  • 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可能会限制律师履行维护委托人权利的专业职责,因为它们限制了律师在合法执业时可以使用的一些方法,尤其是旨在反对其委托人所遭待遇的一些公共活动。”
  • 这些措施“也可能对考虑承办某些敏感案件的律师构成威慑”。因此,“如果律师因代理委托人而面临后果,委托人、特别是人权捍卫者和被指控犯有国家安全立法罪行的人,可能会被剥夺独立的法律代理权。”
  • 这些限制“通过年度检查程序的制裁作用”和“强制要求律师事务所评估律师的工作”而得到强化。年检制度“可能会给处理敏感案件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威胁和惩罚的机会”,特别是在当局“延迟公布年检结果,或暂停甚至禁止律师参与”时。
  • 这些措施的实施“可能导致律师失去生计”,并给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带来“巨大的财务和社会压力”。

根据 29原则 (The 29 Principles)、国际人权服务社和中国人权捍卫者网络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的研究,2017 年 1 月至 2021 年 10 月期间,至少有 42 名人权律师和三家律师事务所受到暂停或吊销执照的处罚。

这些规定允许不当干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使其法律职业的自由,因此可能会限制律师履行其法律义务,从而为系统性侵犯公平审判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打开大门,并为某些案件的处理营造令人不寒而栗的环境。
联合国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玛格丽特·萨特思韦特

联合国专家谴责这些对律师的宗教、言论、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的不当限制,同时提醒政府,只有“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的标准,国际人权法才允许这些限制”。

特别报告员还对一系列针对人权律师的做法提出具体关切,这些做法通常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其中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RSDL) 下的强迫失踪、对律师的拘留和闭门审判、强制政府指定律师、剥夺政治权利和旅行禁令 (有关这些调查结果的概述,请参阅“背景”(见下文) )。

中国对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进行拘留和审判的惯例违反了有关律师执业自由的规范。
联合国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玛格丽特·萨特思韦特

中国必须审查其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规定

鉴于这些因素,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呼吁中国政府“审查和重新考虑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以确保它们符合相关的国际人权标准。”这一审查必须符合四个基准

  • 任何法律和措施都应允许律师履行职责而不受骚扰或不当干涉,自由地咨询其委托人,不因履行职责而受到威胁或受到起诉或其他制裁,并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自由以及参与司法和其他事务公开讨论的权利;
  • 应一视同仁地向所有人提供有效和平等接触律师的机制,被指控犯罪的人应能够迅速、私下接触自己选择的律师;
  • 不应委托律师事务所评估律师的行为,并废除履行此类职责的措施;
  • 无论其就业状况如何,律师都必须能够保留其执业执照,并且只有公正的纪律委员会根据公认的法律职业标准和道德规范才能终止该权利。

特别报告员进一步呼吁中国政府:

  • 废除《刑法》第 105 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联合国专家此前呼吁的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允许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任何法律规定;
  • 正如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 2015 年所呼吁的那样,废除以国家安全为由对获得律师帮助和通知家人的权利的限制;
  •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纠正针对律师的模式,并向那些因实施这些条例而受到伤害的人提供补救;
  • 采取一切临时措施制止所指控的违法行为并防止其再次发生,并确保追究所指控的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责任。

截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中国政府尚未对特别报告员的信函作出官方回应。

人权律师是中国人权运动的基石。从维吾尔人、藏人和香港人,到宗教少数群体、LGBTQI 和女权主义倡导者、记者和政治异见人士:人权律师捍卫公民社会的各个方面。他们陪伴并帮助最弱势群体免受土地驱逐、歧视、健康丑闻或法外拘留的侵害。他们体现了法治的承诺,并要求政府对其根据中国宪法、法律和已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做出的承诺负责。他们确保不让任何人掉队。

自 2023 年以来,中国政府对国内人权律师进行了新一轮打压,以国家安全为由进行新的拘留和更严厉的监禁、失踪、旅行禁令和骚扰亲属,但国际社会反应甚微。

背景:针对人权律师的其他侵权行为模式

除了与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和年检制度相关的措施的实施外,联合国特别报告员还对一系列针对人权律师的侵犯人权行为表示担忧。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下的强迫失踪

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回顾了联合国专家此前在给政府的几封信中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强迫失踪的一种形式”所表达的担忧。她强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下的律师会受到审讯,并且经常面临遭受酷刑逼供的风险。”

她进一步确定,“在没有司法监督、没有正式指控的情况下,在相当于隔离拘留或单独监禁的条件下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做法,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 9 条,也违反了每个人不被任意剥夺自由并立即向法庭质疑拘留合法性的权利。”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国际人权服务社呼吁中国当局 #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RepealRSDL 的活动

指派“政府指定律师”

联合国专家发现,被捕或被起诉的个人或其亲属指定的律师“无法查阅法庭文件并代表受害者”。相反,政府指派的律师,其身份“不向家人透露”,他们“经常拒绝与亲属沟通”,并且“经常无法提出实质性辩护,而是依赖当局提出的指控”。

国际人权服务社在此前余文生律师和陈家鸿律师被拘留期间记录了这种做法。

闭门审判

这位联合国专家发现,“被拘留的律师经常在闭门审判期间被定罪,既没有通知家人,而且长时间不公开法庭判决”。她认为,“中国在拘留和审判律师方面所采用的做法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 11 条和习惯法]对公平审判权的保障”。

国际人权服务社研究发现,判决通常是通过辩护律师口头通知的,或者直接通过政府官员通知的;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亲属并没有收到书面判决。这有违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五日内送达判决书”的规定(第202条)。

国际人权服务社在常玮平、丁家喜、李昱函、余文生和许志永的审判中记录了这种做法:在这些案件中,当局在审判近一年后才发布了判决。在李昱涵律师的案件中,是在开庭两年后才发布判决。

剥夺政治权利

联合国专家描述了对被定罪律师剥夺政治权利的补充刑罚模式。根据中国《刑法》,这些判决“剥夺”个人的选举权、言论和新闻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然而,联合国专家澄清说,这“不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因为后者“禁止“剥夺”政治权利,并且仅在特殊和狭隘的情况下才允许限制此类权利”,但也排除了“政治观点的表达”。

国际人权服务社在常玮平、丁家喜、覃永沛、陈家鸿、余文生、许志永、江天勇的审判中记录了这一做法。联合国专家公开谴责警方在江天勇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和之后对江天勇的骚扰和监视,称其为“无端惩罚性和法律上不公正的待遇”,并谴责该法律规定“只不过是一种压迫工具”。

旅行禁令

这位联合国专家解释说,剥夺政治权利的补充惩罚往往会转化为事实上的旅行禁令,这“侵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 13 条所保障的行动自由”。在这些情况下,“个人无法收到有关禁令的信息,也无法对禁令的实施提出有意义且公平的上诉。”

《出入境管理法》第 12 条允许政府禁止“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人员出境。

2021 年 6 月 2 日,唐吉田律师在福州机场出境前往日本探望生病的女儿时被阻止,理由是他的旅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唐吉田随后受到警方的严格监视。自 2023 年 1 月起,他就被强迫失踪,因此无法参加 2024 年 3 月 2 日女儿的葬礼。

律师家人和亲属面临的压力

联合国专家报告说,“[律师的]亲属,包括未成年儿童,也会因家人被拘留和判刑而遭受有害后果”,其中包括:驱逐、在胁迫下被迫多次搬迁、持续的威胁以及反复断天然气断电。

这还包括“向学校施压,不允许这些家庭的孩子入学,导致律师子女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

联合国专家强调,“《世界人权宣言》保护享有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其中包括失业时的住房和保障权”,以及“第 25 条规定的儿童获得特殊照顾的能力”和“第 26 条规定的受教育权”。她强调,“这些权利均不应因从事法律职业而受到侵犯” 。

2023 年,北京律师王全璋和他的家人被迫搬家十多次,不断受到威胁,燃气和电力供应也一再被切断。在过去的一年里,他的儿子多次被不同的学校逼退。

中国人权捍卫者网络 (CHRD) 在 2024 年 4 月 15 日发布的一份报告中详细记录了对家庭成员的骚扰作为一种株连惩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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