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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委员会敦促中国加强对海外商业运营的监管

联合国委员会发布有关中国社会经济权利的调查结果,呼吁为海外经营的公司制定明确的监管框架。在对中国进行审查之前,国际人权服务社和中国融资投资与人权环境联盟(CICDHA)提交了一份报告,探讨了中国在 9 个拉丁美洲国家的 14 个项目的对人权的影响。

2023 年 2 月 15 日至 16 日,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对中国进行了第三次审议。经过在日内瓦与中国政府的对话以及与民间社会团体的定期接触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于 3 月 3 日发布了其调查结果,即“结论性意见”。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对“缔约国管辖下的工商企业没有充分履行人权尽责的法律义务”表示关切,并且在发展项目中与受影响的地方社区进行影响评估和磋商“并不总是有效,也并非总能防止侵权行为”。委员会还强调,“没有充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国有和私营公司”,特别是“从事原材料开采、建筑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司在国外开展经营活动时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遵守国际标准,专家们向政府列出了五项关键建议(第 18(a)-(d)、20 段),需要在 2028 年的下一次审查前落实:

  • 为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设立明确的监管框架,确保其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而不是带来消极影响
  • 通过一项关于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 确保在[中国]经营。在[中国]管辖范围内注册和在国外经营的工商企业实体,包括其次级供应商以及供资机构,对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负责,并在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项目中特别注意土著人民和农民的土地权利、对环境的影响和征用,以及建立监督和监测机制,调查和制裁相关工商企业的有害活动;
  • 确保此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能够利用有效的申诉机制负担得起的有效补救办法,包括司法救济和适当赔偿;
  • 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在[中国]合法注册和/或国有的工商企业实体、其子公司以及次级供应商,特别是但不限于从事原材料开采、建筑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司对在国外经营活动中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该委员会由 18 名独立专家组成,其任务是评估中国等缔约国对《社会、经济及社会权利国际公约》(ICESCR) 的遵守情况,包括其管辖下的行为方的域外侵权行为。在审查的前一阶段,委员会成员主要就实施尽职调查和向公司侵权行为受害者提供补救方面所做的努力进行了提问。

在执行这五项建议时,委员会还建议当局遵循其第 24 号一般性意见,其中规定了《公约》缔约国在工商活动方面的义务。

 

拉丁美洲和发展中国家人权组织的担忧日益加剧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建议与民间社会提出的建议相呼应,其中包括国际人权服务社及中国融资投资与人权环境联盟 CICDHA*。

在对中国进行审查之前,国际人权服务社和22个拉丁美洲民间组织和国际组织向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详细研究了 14 个项目,牵涉其中的中国管辖下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未能遵守国际人权、劳工和环境标准的情况。

报告中分析的项目分布在 9 个国家——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墨西哥、秘鲁和委内瑞拉——涉及采矿、水电、化石燃料项目、基建和农业等领域。报告指出了严重侵犯土著人民权利、健康权、健康环境权、用水权、食物权、住房权、劳工权以及各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模式。

二十年来,中国与拉丁美洲之间的经济和金融联系空前深化。中国的金融机构已成为该地区多国政府的主要债权人,而中国公司(其中大多数为国有企业)已投资约 1720 亿美元,并在该地区 20 个国家主导了 200 多个基建项目。

随着中国商业和金融活动的扩张,民间社会组织对侵犯人权以及这些业务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而发出的警告大幅增加。

预计政府将在下一个审查周期之前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建议,下一个审查周期将于 2028 年 3 月 31 日提交政府报告后开始。

2024 年 1 月,中国将接受第四次普遍定期审议,这是一个由国家主导的对其人权纪录进行同行审议的进程,在此期间,一批发展中国家提出了与中国海外商业活动相关的建议。

*中国融资投资与人权环境联盟(西班牙语为 CICDHA)是一个由国际民间社会和拉丁美洲的组织组成的联盟,旨在建立有效的机制以保障投资过程中的人权、透明度、参与度和环境的可持续性,以及涉及中国参与的项目融资。